
26S213 电气机房气体及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与安装



编制依据
本图集依据的主要标准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超细于粉灭火剂》XF578-2023
《探火管式灭火装置》XF1167-2014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312:2012
《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 322:2012
《探火管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345:2013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进行修订或有新的标准规范出版实施时,本图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限制或
淘汰的技术或产品,视为无效。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分,并应对图集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后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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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图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气机房中设置的七氟丙烷、IG541、IG100气体灭火系统和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探火管灭火装置的设计及安装。
3 设计选用
气体灭火系统(装置)适用的电气机房场所见下表:气体灭火系统(装置)适用的电气机房场所灭火系统(装置)类型适用场所开闭所、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弱电机房、电缆井道等。外储压式七氟丙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烷灭火系统尤其适用于储瓶问与防护区距离较远的项目和面积与空间较大的防护区开闭所、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弱电机房、通讯机房等。与七氟丙烷灭火IG541灭火系统系统相比,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尤其适用于防护区数量较多且楼层跨度大,又没有条件设置多个钢瓶间的工程;防护区经常有人工作的区域或场所开闭所、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弱IG100灭火系统电机房、通讯机房、数据中心机房等,可用于经常有人员工作的场所配电室、弱电机房、通讯机房、数据中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心机房、电缆隧道等。尤其适配电缆隧道、机房等狭小复杂空间电气机房内部相对密闭的电器设备;带探火管灭火装置槽盒的电线电缆槽或桥架;其他场所有相对密闭外壳的特殊或重要的机柜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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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区设置要求
4.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4.2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要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4.3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
4.4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4.5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当防护区的相邻区域设有水喷淋或其他灭火系统时,其隔墙或外墙上的门窗的耐火极限可低于
0.5h,但不应低于0.25h,当吊顶层与工作层划为同一防护区时,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做要求。
4.6防护区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应由建筑、结构专业设计给出,且不宜低于1200Pa.
5安全要求
5.1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不含感温型悬挂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IG541灭火系统、IG100灭火系统.
5.1.1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灭火剂的有毒性反应浓度(LOABL浓度)。
5.1.2防护区内应设火灾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入口外侧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5.1.3系统组件和灭火剂输送管道与带电设备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4气体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5.1.5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按建筑物(栋)、储瓶间或楼层为单元配置两套空气呼吸器。
5.2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系统。
5.2.1当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时,防护区内及入口处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防护区入口处设置干粉灭火剂喷放指示灯。
5.2.2干粉灭火装置距离热源、通风口的最近边缘不宜小于2m.
5.3探火管式灭火系统。
5.3.1灭火剂储存容器安全泄放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且不应对人身和设备造成伤害。
5.3.2安全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中对安全要求的规定。
6对其他专业的设计要求
6.1对建筑、结构专业的要求。
6.1.1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不含感温型悬挂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IG541灭火系统、IG100灭火系统。
1)防护区围护结构、门窗、吊顶的耐火极限及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泄压口的设置位置等要求根据
相关标准执行。
2)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4)灭火剂喷放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5)储瓶间或装置设备间的设置位置、建筑耐火等级等要求按相关规范执行。其平面尺寸及净空高度应能满足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布置要求。
6)储瓶间或装置设备间的门应向外开启。
7)储瓶间或装置设备间的地面承载能力应能满足灭火剂储存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的荷载要求。
8)柜式(无管网)预制灭火装置,其设备部位的地面承载能力应能满足装置的荷载要求。
6.1.2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系统。
1)当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时,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2)防护区的走道和出口,必须保证人员能在30s内安全疏散
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6.1.3探火管式灭火系统.
1)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应有实际的底面,且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不应大于总内表面积的1%,
2)密闭的机柜设备、电线电缆槽等的孔口或缝隙应进行密封处理。
3)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4)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6.2对暖通专业的设计要求。
6.2.1柜式(无管网)预制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管网七氟丙烷灭火系统、IG541灭火系统、IG100灭火系统。
1)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2)储瓶间或装置设备间应用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或装置设备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2.2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通向室外。
6.2.3探火管式灭火系统。对于整个防护区来说,为了人的安全,建议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6.3对电气专业的设计要求
6.3.1柜式(无管网)预制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管网七氟丙烷灭火系统、IG541灭火系统、IG100灭火系统。
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2)气体灭火系统的供电电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