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Z 738-2016 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评价导则
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评价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计分细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评价工作,县(旗、区)等其他区域水生态文明建设评价工
作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SL 286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
SL 368 再生水水质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
水生态文明wate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人类遵循人、水、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贯穿
于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一人工”水循环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反映社会人水和谐程度和文明进步
状态。
3.2
水生态文明城市wate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ity
达到水系完整、水体流动、水质良好、生物多样、安全保障、文化传承等方面目标要求,实现人
水和谐的城市。
3.3
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wate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ity construction
遵循水生态文明理念,因地制宜采取各项保护与建设措施,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的过程。
3.4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source
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且通过公共管网供应饮用水的水源地。
3.5
生态护岸 ecological revetment
利用植物或者植物与土木工程相结合,对河流、湖泊等水体岸边带进行防护的一种河道护坡形
式,具有防止河岸塌方、维持岸边生物群落自然生长、沟通地表地下水力联系、增强河道自净能力的
功能和自然景观效果。
4评价方法
4.1 评价对象
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评价对象为完整行政区划范围的城市。
4.2 指标设置
4.2.1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评价共有25项评价指标,采取量化评分方式,每项指标评价结果划分为
I、I、Ш、N、V共5级,分别对应4、3、2、1、0的评分,总分100分,各项指标分级评价标准
见附录A。
4.2.225 项评价指标包括 23 项全国通用指标和2项区域特色指标。其中区域特色指标适用在东北
地区、黄淮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东南沿海地区、西南地区、西北地区6个区域,各区域对应的
省级行政区见附录B。
4.3 评价要求
4.3.1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评价应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各项评价指标值应以监测统
计资料或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公报、公文数据为依据。
4.3.2根据现状或最近一个完整统计年度的状况对各项指标进行评价和赋分。
4.3.3各项指标总分达到60分及以上总体评价为Ⅲ级,75分及以上总体评价为I级,90分及以上
总体评价为I级。
5全国通用指标
5.1水安全评价
5.1.1水安全评价主要评估区城防洪排涝与饮水安全保障程度,包括防洪排涝达标率、降雨滞蓄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率、自来水普及率4项通用指标。其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氰地指实际
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水源地。
5.1.2防洪排涝达标率由防洪堤达标率、排涝达标率2项子指标分别评价赋分后,取其平均值作为
该项指标评分。2项子指标含义及计算方法如下:

SL∕T 842-2025 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
1 总则
1.0.1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1.0.3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下列术语及其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0.1重大事故隐患major accident hazard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 基本规定
3.0.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闭环机制。
3.0.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相关单位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并按规定录人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
3.0.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应按照本标准进行判定。其他可能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本标准未涉及的应经集体讨论或专家论证进行判定。
4
工程建设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4. 1 基 础 管 理
4.1.1勘察、设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勘察、设计未执行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文。
2未按勘察成果进行设计.
4.1.2资质和人员管理存在不列情况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勘察、设计、施上、监理、检测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
3施工单位未技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货责人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络证书从事相关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4.1.3施工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未编制或未按规定审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
4专项施工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未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或未按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5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转人后续工程施工或使用。
4.1.4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
重大事故隐患:
1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2违规在使用或运行期间动火作业。
3涉及动火作业小型工程未备案。
4未进行内部审批。
5未持证上岗。
6违反动火作业“六必须”。
4.1.5防洪度汛存在下列情况之
一的,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度汛方案(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2未落实度汛方案(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中工程进度保
障措施、应急处置措施或抢险避险精施
3位于自然地面或河水位以下
的隧洞口未按施工期防洪标
准预留岩坎或未设置围堰。
4.2临时
4.2.1
施工工厂区、施工
(建设
管理及生活区、危险物品仓
库布置在洪水
(山洪、雪崩
泥石流、塌方及危石等危
险区城,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2.2临时设施存在下列情况之
一的、反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建筑、固定动火作业区、邻
近人员密集区、建筑物相对集中区及其他建筑的间距不符合防火
要求。
2施工现场的临时办公用房与生活用房、发电机房、变配
电站、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和可燃材料与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当
围护结构、房间隔墙和吊顶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芯材的燃烧性
能未达到A级。
4.2.3围堰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围堰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2围堰位移及渗流量超过设计要求,且无有效管控措施。

SL∕T 839-2025 全断面岩石掘进机法水工隧洞工程技术规范
3基本规定
3.0.1前期地质勘察时,除应满足GB50487的技术要求外,还应结合掘进机的施工特点开展勘察工作。
3.0.2应根据勘察揭示的地质条件,开展掘进机法施工适宜性评价,宜针对不利地质条件开展专题研究。
3.0.3隧洞的选线和断面选型除应满足SL279的技术要求外,还应根据掘进机的施工特点进行设计。
3.0.4掘进机的选型应根据掘进机施工适宜性围岩分类和预测的不利地质条件分布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5掘进机法的施工组织设计应以方便掘进机运输、组装、检修、运行维护、转场和拆卸,以及保障掘进施工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为原则。
3.0.6对于不利地质条件洞段,在前期设计中,应根据已揭露的地质条件进行预测,提出针对性处理措施或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应结合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及时对隧洞掘进和处理措
施进行调整,实行动态设计和动态控制。
3.0.7参建各方应协同合作,加强现场地质条件确认和掘进机状态评估工作,施工中出现掘进异常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应对和处理措施。
3.0.8掘进机施工应结合隧洞的围岩条件、施工环境、隧润结构型式、施工方法与进度要求,制定合理可靠的监测方案,监测仪器与设施宜做到永临结合。
3.0.9施工过程中,应对监测数据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3.0.10应针对掘进机工作特点,对影响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各类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防控和管理措施。针对深理长隧洞施工,还应研究其他特殊的防护措施或预案。
4地质勘察
4.1一般规定
4.11工程地质勘察应查明或基本查明隧洞工程地质条件,评价工程地质问题。
4.1.2工程地质勘察应根据设计要求分阶段进行,并保证勘察周期和勘察工作量。各阶段勘察精度应满足GB50487和SL629的要求。勘察工作过程中,应保持与设计专业的沟通和协调。
4.1.3工程地质勘察应采用综合勘察方法,并应开展不同方法勘察成果的相互验证与比对。对影响掘进施工和隧洞安全的重大工程地质问题,应开展专题研究和专项勘察工作。
4.1.4应加强施工地质工作,复核前期勘察成果,结合掘进机施工特点提出隧洞超前地质预报和工程处理措施的地质建议,及时提供施工地质资料。
4.1.5区域地质与地震勘察应满足SL 629的要求。
4.2工程地质勘察
4.2.1隧洞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隧洞沿线地层岩性,重点查明软岩、账胀岩、可溶岩、高磨蚀性硬岩等特殊岩类的分布及工程地质性质。应查明隧洞进出口段、浅理段、过沟段覆盖层的成因类型、厚度和物质组成。
2隧洞沿线褶皱、断层、裂原密集带的分布、产状、规模、组合关系等。重点查明宽大断层的分布位置、性质、产状、延伸长度、破碎带及其影响带宽度、构造岩性状特征等。
3隧洞进出口段岩体风化、卸荷深度,滑坡、崩塌、泥石流的分布、规模。评价隧洞进出口边坡的稳定性。
4隧洞沿线地下水类型、分布、补排条件和水化学特征,含水层、储水构造的分布、规模和富水程度,隧洞围岩渗透性、强透水带的分布和规模。划分水文地质单元,估算隧洞涌水量,预测隧洞发生突涌水(泥)的可能性,评价隧洞排水对附近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的影响,提出外水压力折减系数。
5可溶岩地层岩溶发育规律,主要洞穴的发育范围、深度、规模、连通与充填情况;岩溶水文地质结构类型、地下水动力条件、动态规律和分带特征;划分岩溶水文地质单元。
6进行岩石(体)试验,提出岩体及结构面的物理力学参数建议值。
7隧洞区地应力大小、方向、变化规律,地应力异常区分布特征及成因,预测围岩塑性变形、岩爆发生的可能性和等级。
8放射性元素的生成、聚集条件,辐射强度,评价放射性元素对人体健康和输水水质的影响。
9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地层分布、厚度,有害气体种类、浓度,评价对人体健康和掘进机施工安全的影响。
10隧洞区地温梯度及变化规律,地热异常区分布规律及成因,地下热水的补给、径流、排泄特征,进行高地温分级,确定热害类型。进行隧洞围岩工程地质分类,评价隧洞围岩稳定性。围岩工程地质分类及稳定性评价应符合GB50487的规定。
12根据不利地质条件对掘进机掘进效率和施工安全的影响程度,进行掘进机施工适宜性围岩分类。评价掘进机施工的地质条件适宜性,其判定应符合SL629的规定。
4.2.2隧洞工程地质勘察应综合利用遥感解译、工程地质测绘、物探、钻探、洞探、取样试验、现场测试及观测等方法。勘察工作布置应符合GB50487和 SL629的规定。
4.3掘进机施工适宜性围岩分类
4.3.1掘进机施工适宜性围岩分类应在水利水电工程隧洞围岩分类的基础上,考虑岩体可掘性以及超硬岩、岩爆、围岩大变形、构造破碎带、突涌水(泥)等不利地质条件对掘进机施工的影响综合确定,并采用式4.3.1表达:

SL∕T 838-2025 地下水库工程设计导则
3基本规定
3.0.1地下水库工程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满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地下水利用与保护相关规划的要求,并符合区城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等约束条件。
2防止地下水污染与地质灾害,处理好地下水资源与地表水资源、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3结合其工程特点,对水库建设条件、水库型式、工程规模、总体布局等,从技术、经济、环境、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充分的论证。查明地下水库水源区和回补区的水污染情况,提出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5分析地下水位变化对库区和附近影响区域内建筑物及土壤浸没的影响。
3.0.2地下水库应优先选择含水层厚度大、范围广、透水性强的场址建库。
3.0.3地下坝的选址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总体布局等确定,满足地下水库蓄水要求。
4水文
.01应说明地下水库工程所在流域自然地理、水系及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等情况。
4.0.2应搜集地下水库工程邻近区域的气象资料,统计工程所在地区气象要素特征值,包括降水量、蒸发量、气温、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冻土深度等。
4.0.3应说明地下水库工程所在区域水文测站分布、资料观洲及整编情况,搜集设计依据站、参证站等相关站点观测资料,资料使用前应进行合理性检查。对于缺少流量观测资料的设计流域应加强降水量等观测资料搜集。
4.0.4应概述地下水库工程所在流域径流来源、补给类型及径流特性等,说明流域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方式及地下水位时空变化等情况。设有引水工程的地下水库还应说明引水河流的径流特性等情况。
4.0.5径流计算应包含下列内容:
应对受人类活动影响的径流进行还原计算等一致性处理,对短缺径流资料年份进行插补延长,根据设计依据站、参证站径流成果,采用水文比拟法等计算地下水库工程有关断面的天然年径流系列,提出多年平均径流年内分配及丰、平、枯水典型年径流过程成果。当缺少流量资料时,可借助查径流等值线图等方法计算。
2根据设计要求,分析枯水径流特性及枯水径流成果,可对枯水期最小流量、最小日平均流量、时段枯水径流量及其过程线等进行分析计算。
3分析流域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及水资源总量。
4.0.6设计洪水计算应包含下列内容:
1概述地下水库工程所涉及流域的暴雨成因、暴雨特性以及洪水成因、洪水特性等。说明历史洪水调查情况及实测特大洪水发生情况。
2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分析工程相关断面设计洪水:
1)当断面附近具有长期流量观测资料(30年以上系列)时,结合河段历史洪水调查成果,应采用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洪水,计算时应对洪水系列进行一致性处理;
2)当参证站具有较长流量资料和历史洪水调查资料时,可先计算参证站设计洪水,再采用水文比拟法等计算设计断面设计洪水,并考虑气象条件和流域下垫面条件的差异,进行成果修正:
3)对于缺少流量观测资料的流域可采用设计暴雨推求设计洪水。
3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说明施工分期时段,计算施工期设计洪水。
4设计断面受上游水库调蓄影响明显时,应分析设计洪水地区组成,并根据水库下泄流量叠加区间洪水计算设计断面设计洪水成果。
4.0.7应说明地下水库有关河道、取水口断面泥沙特性,分析泥沙特征值,包括多年平均含沙量、年输沙量及其年内分配等,说明泥沙可能对地下水库的影响。
4.0.8沿海地区应根据地下水库工程设计需要,收集潮汐水位、海水倒灌(人侵)等资料,分析设计潮水位成果。
5地质勘察与建库条件评价
5.1一般 规定
5.1.1地下水库地质勘察应包括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地质勘察。
5.1.2地质勘察精度应满足同阶段地下水库设计需要。
5.1.3应根据不同设计阶段勘察精度要求、地下水库工程类型和规模、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建库条件评价需求,选择适宜的勘察方法。
5.1.4地下水库库区应开展水文地质勘察,查明其水文地质条件,为评价建库条件及工程规划设计提供依据。
5.1.5水工建筑物应开展工程地质勘察,查明其工程地质条件,评价存在的工程地质问题。
5.1.6勘察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5.1.7建库条件评价应在查明库区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等因素,主要评价地下水库库容、回补水源、回补条件、开采能力、潜在污染源和浸没影响等。
5.2水文地质勘察
5.2.1水文地质勘察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搜集分析工程区内已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下水动态、经济社会、自然地理、水文气象,以及主要建筑物、地下水污染源等资料。
2进行现场踏勘,编制工作大纲。
3开展现场水文地质工作,包括水文地质调查与测绘,物探、钻探(坑探、井探)、试验等,地下水动态资料不足的应补充监测。
资料整理与成果编制。

SL∕T 816.1-2025 水利电子证照 第1部分:基本技术要求
水利电子证照第1部分:基本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电子证照系统、水利电子证照服务、电子印章对接、网络要求、安全防护技术
要求和模板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部(含部本级和流域管理机构)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维护和使用水利
电子证照系统,发放和应用水利电子证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标准。
GB/T7408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GB/T33190电子文件存储与交换格式版式文档
GB/T33481党政机关电子印章应用规范
GB/T 36901 电子证照 总体技术架构
GB/T36902 电子证照目录信息规范
GB/T 36903电子证照 元数据规范
GB/T 36904电子证照 标识规范
GB/T 36905电子证照文件技术要求
GB/T 36906 电子证照共享服务接口规范
GB/T 38540信息安全技术安全电子签章密码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利电子证照electronic licenses in water administration
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统一制作、核发的电子数据文件。
4水利电子证照系统
水利电子证照系统是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的支撑系统,实现了涉水政务服务事项的水利电子证照
制发,通过接口对接形式,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电子证照系统对接,为水利部(含部本
级和流城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对接核验、证照新办、证照延续、证照变更、证照注
销、证照下载等服务,生成的涉水电子证照数据存储于全国水利电子证照库,水利电子证照系统架构
图见图1。
5水利电子证照服务
5.1服务概述
水利部(含部本级和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应与水利电子证照系统进行对接,实现
电子证照系统对接核验、证照新办、证照延续、证照变更、证照注销、证照下载等服务(见表1),
6 电子印章对接
水利部(含部本级和流城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使用本级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
统,遵照本级电子印章管理办法使用电子印章,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应按照GB/T 33481、GB/T 38540
及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技术要求完成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实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
印章系统对接,同时应对本级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兼容性测试,建立应急处理机制,确保
系统稳定运行。提供电子印章CA支撑的机构应纳人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
机构目录》,电子印章应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完成备案,在本级范围内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
案、变更、注销等服务,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电子印章系统对接应满足下列要求:
a)支持对OFD文件签章。
b〉电子证照元数据等信息在签章时不应被篡改。
)签章方式支持UKEY签章或云签章,UKEY签章应提供签章集成页面,云签章应提供签章
服务。
d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支持与水利电子证照系统双向访问。
7 网络要求
应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互联互通,网络数据传输、接人控制等应遵照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要求
执行。
8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8.1授权认证
与水利电子证照系统对接的系统,应通过对接核验服务获取授权后实现对接。
8.2 数据安全管理
水利电子证照系统及与其对接的系统,应对电子证照数据信息建立可靠的存储、备份、恢复等机
制,采用数据分类分级、加密等措施,对服务传输及存储过程中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进行安全防护,
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保密性。
8.3安全审计与监控
水利电子证照系统及与其对接的系统,应建立安全审计机制,记录服务的访问日志和操作记录,
以便进行安全审计和追溯,并对服务运行状态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
8.4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水利电子证照系统及与其对接的系统,应具备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
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
9模板管理要求
9.1水利电子证照基本要素
水利电子证照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基本要素信息:
a)证照名称:依据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而确定的证照命名,宜与所属证照类型的类型名称相同。
b〉证照编码:电子证照唯一编号,应显示在照面上,取值应由发证机关级别代码、项目所在行
政区划代码、发证年度号、首次发证年份、顺序号等组成。
)发证机关:颁发并管理水利电子证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数据类型及格式为字符串,长度不
大于100个字符。
d)持证主体:持证主体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单位名称应与注册登记的信息一致,持证主体为
公民的,公民姓名应与有效身份证件的信息一致。
e)所在地(行政区划):取证工程(单位或个人)所在行政区划。
f地理信息:有地理位置的证照(如取水工程的地理位置),应包括坐标系、经纬度坐标或经纬

SL∕T 682-2025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
1 总 则
1.0.1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保证验收工作
质量,维护国家、集体、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
程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大中型
水利水电工程中的输配水线路、堤防等线性工程和小型水利水电
工程可根据实际条件简化要求。
1.0.3水利水电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工程阶
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1.0.4移民安置验收开展前,项目法人应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
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移民安置验收建议,逐级报移民安置验
收主持单位同意后,项目法人会同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
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应
报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1.0.5移民安置验收内容应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
建、企(事)业单位处理、专项设施处理、防护工程建设、水库
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移民迁建用地手
续办理情况、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历次移民安置验
收和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等。
1.0.6在开展移民安置验收前,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移
民安置技术预验收工作。
1.0.7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项目
法人、移民安置主体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移民安
置技术预验收单位、移民安置项目参建单位等,应提交完整的移
民安置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移民安置主体设计单位应对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报告、移
民安置管理工作报告、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报告、移民安置监督评
估工作报告中相关规划数据的一致性负责;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
位应对上述报告中相关实施数据的一致性负责。
1.0.8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SL/T22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T290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SL/T440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规范
SL/T44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
1.0.9移民安置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SL∕T 238-2025 水资源评价导则
1 总则
1.0.1为规范水资源评价工作,保障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与管理,统一水资源评价要求,确保水资源评价成果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流域及区域水资源评价和专项工作中的水资源评价。
1.0.3水资源评价内容应包括水资源数量评价、水资源质量评价、水资源开发利用评价、水生态状况评价、水资源综合评价。
1.0.4水资源评价应根据评价任务要求,因地制宜积极采用成熟可靠的评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1.0.5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34968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GB/T50027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标准SL.219水环境监测规范SL.395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474河流泥沙公报编制规程SL/T712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
1.0.6水资源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水资源评价应根据需要分区进行。水资源数量评价、水资源质量评价、水资源开发利用评价、水生态状况评价和水资源综合评价均应使用统一评价分区。各单项评价工作在统一评价分区的基础上,可根据该项评价的特点与具体要求,进一步划分评价单元。全国水资源三级分区见附录A。
2.0.2水资源评价应与现行水资源监测体系衔接,以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已有资料为主,必要时辅以测绘、勘察、试验、监测等工作。应充分发挥“天、空、地、水、工”一体化监测感知体系优势,因地制宜选择卫星遥感、测雨雷达、无人机(船)、视频、ADCP(声学多普勒流速剖面仪)等技术手段,提升资料获取的精度和效率。根据需要,可采用校验后的水文模型、地下水模型、水质模型等相关模型开展模拟,支撑评价分析。
2.0.3水资源评价采用的气象、水文、地质、水质、国民经济等基础资料应使用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正式发布或认可的资料。
2.0.4水资源数量评价、水资源质量评价、水资源开发利用评价、水生态状况评价和水资源综合评价,其资料应相互衔接与协调。
2.0.5水资源评价宜采用日历年,专项工作中的水资源评价可根据需要采用水文年。水资源数量评价期应根据评价目的和资料条件综合确定,既应考虑大多数测站的观测年数,又应兼顾系列的代表性和一致性,应包含丰、平、枯完整周期,并不低于30年。其他评价内容评价期宜不低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