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L∕T 2977-2025 电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指南
DL/T 2977-2025《电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指南》是电力行业推荐性标准,由国家能源局批准发布。该标准于2025年9月28日发布,2026年3月28日正式实施,标准号为DL/T 2977—2025,备案号为102879-2025。
本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企业合规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EC/TC 30) 。标准共42页,中国标准分类号为F 20/29,国际标准分类号为3.16。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牵头起草,联合起草单位涵盖电力行业全产业链:
研究机构:中电联电力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国网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华北电力大学等
电网企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等
发电企业: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
电力建设企业: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
电力交易机构: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
法律服务机构: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等
主要起草人共六十余位,涵盖电力行业合规管理各领域的专家。
本标准的制定具有鲜明的政策导向。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国家对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此背景下,电力企业持续加强合规管理工作,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深化、能源结构加速转型以及“双碳”战略目标的全面推进,电力行业面临的市场环境、监管要求和经营风险日趋复杂。构建并有效运行合规管理体系,已成为电力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必然选择。
然而,如何科学、客观地评价合规管理体系是否真正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是行业普遍面临的实践难题。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是电力企业开展合规管理的重点内容和重要环节,是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的重要保障。
本标准的主要制度依据包括: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2022年)
GB/T 35770-2022/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电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标准旨在为各级各类主体评价电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提供有效依据和参考。
本标准最核心的导向是引导企业从 “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向 “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转变。这一定位回应了行业长期存在的痛点——合规管理体系建起来以后,究竟有没有真正运行?能否识别风险、约束行为、支持决策?
正如业内专家所言,监管要求正在从“有没有制度、有没有系统”,转向 “制度是否有效、风险能否实时识别、管理要求能否落实到具体业务动作” 。合规管理的关注重点正在从 “体系建设”走向“有效性评价” 。
标准以 “结果导向”和“风险基础” 为双轮驱动的评价哲学。这意味着:
结果导向:评价不以过程完备为终点,而以实际成效为标尺
风险基础:评价紧紧围绕合规风险的有效防控这一核心目的展开
标准构建了一个立体的评价维度框架:
| 评价维度 | 核心关注点 | 评价内容 |
|---|---|---|
| 治理环境 | 软性基础 | 领导作用、合规文化等 |
| 职责履行 | 角色归位 | 各层级是否尽责 |
| 过程运行 | 实际运作 | 风险识别、控制措施、培训沟通等 |
| 绩效成果 | 输出结果 | 违规事件、目标达成等 |
这四个维度由表及里、由因至果,形成了完整的评价闭环。
标准针对合规管理体系提出了 “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 的三性评价准则:
适宜性:管理体系是否适应企业内外部环境
充分性:管理措施是否充分覆盖合规风险
有效性:管理措施是否真正发挥作用
本文件适用于以下三类主体和场景:
电力企业对所属单位的评价:电网、发电、电力施工、电力设计、电力装备制造等电力企业对所属单位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外部主体的评价:监管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电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企业自评价:电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自评价
这一适用范围设计体现了 “内外兼顾、自上而下” 的评价体系特征,既覆盖了集团管控的纵向评价需求,也兼顾了外部监管和第三方独立评价的需要。
标准规定了电力企业合规管理的七大方面评价内容:
组织和职责: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清晰
制度建设:合规管理制度体系是否完善
运行机制:合规管理各项机制是否有效运转
合规文化:合规意识是否深入人心
信息化建设:合规管理信息化手段是否到位
监督问责:监督机制是否健全,问责是否落实
合规风险防控:风险识别、评估、应对是否有效
标准的指标体系设计遵循以下原则:
精准把握合规管理以有效防控风险为目的的要求,按照关键必要最少原则设计
以有效管控经常、反复发生违规风险为重点
以政府处罚、审计巡视发现和被诉案件败诉反映出的问题的管控等为主要指标设计范围
分专业、分层级确定评价指标
说明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价和合规风险过程防控有效性评价两个方面的具体评价内容
标准采用定性定量结合的方法,构建多层次、可验证的证据链条。评价内容涵盖评价分值构成和评分细则,通过指标设计与证据获取形成完整的评价闭环。
本标准以GB/T 35770(等同采用ISO 37301) 等合规管理基础标准为框架,紧密结合电力行业特定领域的合规要求。GB/T 35770提供了合规管理体系的一般性要求,本标准则在此基础上针对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和评价需求进行了行业化、专业化的深化。
《电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提供建设指南,本标准提供评价指南——前者解决“怎么建”,后者解决“怎么评”
GB/T 47432—2026《合规管理体系 有效性评价》 (2026年4月发布,2026年11月1日实施):是国家层面的合规有效性评价标准,本标准是电力行业的专项配套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与中央企业穿透式监管两条主线正在加速汇合。2025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提出深入推进全级次穿透式监管,加快构建“上下贯通、实时在线、自动预警”的穿透式监管系统。本标准为穿透式监管提供了可量化、可验证的评价工具,使监管要求从政策宣贯走向工程实践。
本标准是电力行业首个专门针对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标准化文件,填补了电力行业在该领域的标准空白。在此之前,电力企业虽有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实践,但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尺来衡量体系是否真正有效运行。
标准的实施将推动电力行业合规管理从 “有没有” 进入 “好不好用、管不管用、风险能不能及时看见” 的新阶段。这一转变对于电力行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为监管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了统一的评价依据,有助于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一致性,也为电力企业自评价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标准性质:本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非强制性标准
实施时间:标准已于2026年3月28日正式实施,目前已处于现行状态
信息局限性:以上解读基于公开可获取的标准摘要、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等信息,完整的标准正文(共42页)包含更详细的技术规定、评价指标体系、评分细则和附录,建议查阅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
配套使用:本标准宜与GB/T 35770-2022/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及《电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实施指南》配套使用,以全面理解合规管理体系从建设到评价的完整逻辑

TD∕T 1051-2017 土地整治项目基础调查规范
TD/T 1051-2017《土地整治项目基础调查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推荐性标准,由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批准发布。该标准于2017年7月8日发布,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备案号为61522-2018。标准正文共36页,与TD/T 1050-2017《土地整治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同期发布,共同构成了土地整治信息化管理的标准体系。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整治项目基础调查的目的、任务、内容、工作程序、主要调查方法和成果要求。其适用范围明确为农用地整治、未利用地开发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等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成果编制阶段的基础调查工作。
说明:关于本标准的内容,目前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主要为标准的基本信息和部分章节预览,完整的标准正文需查阅正式出版文本。以下解读基于可获取的公开资料。
根据标准公开信息,本标准主要涵盖以下核心模块:
| 核心模块 | 主要内容 |
|---|---|
| 调查目的 | 明确基础调查在土地整治项目中的定位与价值 |
| 调查任务 | 规定基础调查须完成的具体工作事项 |
| 调查内容 | 涵盖土地整治项目所需采集的各类信息要素 |
| 工作程序 | 规范基础调查的步骤、流程与组织方式 |
| 调查方法 | 规定适用的技术手段与操作方法 |
| 成果要求 | 明确调查成果的形式、内容与质量标准 |
该标准旨在确保土地整治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数据的准确性。
本标准的核心创新在于其信息分类与编码体系。该体系采用了面分类法与线分类法相结合的复合分类方法。
面分类法应用于大类层面。标准将土地整治信息划分为6大基础类目:
法律政策标准:保障土地整治活动有序开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标准规范
土地整治规划:指导土地整治建设活动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土地整治资金:反映土地整治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的基本要素
土地整治项目:反映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活动和管理的主要要素
土地整治科技:反映土地整治学科发展和科研应用的基本要素
土地整治机构:表示参与土地整治活动的主要机构和组织单位
线分类法应用于大类以下的层级细分。在6个大类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为18个亚类、73个中类和78个小类。
标准确立了六项核心分类原则:
结果导向原则:分类不考虑中间过程,以最终成果为依据。例如工程要素类信息以最终形成的工程量信息为主,不考虑规划设计、施工及变更过程中的工程量
科学性原则:按照土地整治信息的稳定属性及内在逻辑关联作为分类依据
实用性原则:类目设置尽量全面有效,体现管理需求,便于检索
主信息与辅助信息相结合原则
可扩延性原则:在主类目的扩展上预留空间,允许使用单位在最后一级分类下制定适用的分类细则
兼容性原则:尽量符合土地整治领域内的专业称谓,与国内已有信息分类标准相协调
编码采用7位主码+13位辅码的复合结构:
主信息编码:1位大类 + 2位亚类 + 2位中类 + 2位小类
辅助信息编码:包含区位(依据GB/T 2260)、项目类型、时间序列等5类补充标识
特殊处理规则:收容类目末位用“9”标识,缺失层级以“00”填充
标准对分类过程提出了严格的规范性要求:
同一上位类划分出的下位类的总范围应与该上位类的范围相等,不宜超出
同一上位类划分下位类时,应选择一个统一的划分基准
同位类之间不交叉、不重复,上下间从属关系明确
分类应从高位向低位依次进行,不应跳跃
本标准服务于土地整治项目的前期阶段,具体锚定在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成果编制两个关键节点。这意味着基础调查工作是项目决策和设计的数据基石,其质量直接影响后续项目立项、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全流程。
本标准与土地整治标准体系中的其他规范形成配套关系,包括:
TD/T 1012-2016《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 1050-2017《土地整治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
TD/T 1046-2016《土地整治权属调整规范》
TD/T 1042-2013《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TD/T 1013-2013《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其中,本标准与TD/T 1050-2017在信息分类方面形成互补——前者侧重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后者侧重信息的分类编码管理。
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例,其信息编码可表示为:4010103-2(主码4大类01亚类01中类03小类,辅码2表示项目类型)。
对于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标准提出了三项关键要求:
建立类目映射机制,实现与现有系统的对接
设置动态扩展字段,满足可扩延性原则
开发编码校验工具,确保符合编码规则
本标准在继承GB/T 7027信息分类基本方法的基础上,实现了三项创新:
提出主辅信息分离编码模式,提高了编码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
引入自然序列码(001-999) ,解决了同类目的排序问题
通过附录实现了与土地整治其他标准的横向兼容
该标准的实施:
为土地整治项目提供了统一的基础调查工作指南
提高了土地整治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支撑了全国土地整治信息化管理的系统建设
标准性质:本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非强制性标准
信息局限性:以上解读基于公开可获取的标准摘要和部分章节预览信息,完整的标准正文(共36页)包含更详细的技术规定、附录和图表,建议查阅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
适用范围边界:本标准明确适用于农用地整治、未利用地开发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三类项目,其他类型的土地整治项目可参照执行但并非强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