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b] [b]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b] [b]平均标准的通知[/b] [b]陕政办发〔2010〕 36号[/b] [/b]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b] 《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以下通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区域不平衡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切实安排部署好新征地标准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各市(县、区)政府务必于2010年5月1日前公布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到各个区片)。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在具体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对少数地区原实际补偿已高于新标准的,仍执行原来的标准,不得以执行新标准为由降低补偿标准。省上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以及大中型水电和水利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基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区域综合补偿标准。 三、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国土资源、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各市、县、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2—3年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报省政府批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b]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 [/b] [b]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平均标准[/b] 地(市、州)名称 县(市、区)名称 县域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 (元/亩) 平均补偿倍数 平均标准(元/亩) 西安市 临潼区 1233 28 34525 阎良区 1377 26 35794 高陵县 1300 27 35100 户县 1356 27 36622 长安区 1650 30 49500 周至县 1197 26 31125 蓝田县 1137 25 28432 平均 1460 28.6 41754 宝鸡市 渭滨区 1317 28 36872 金台区 1317 28 36872 陈仓区 1223 26 31810 扶风县 1472 24 35339 岐山县 1496 24 35914 眉县 1317 24 31604 凤翔县 1508 24 36201 陇县 1197 22 26337 太白县 1065 18 19178 凤县 958 20 19154 千阳县 778 22 17119 麟游县 778 22 17119 平均 1188 24.5 29083 咸阳市 秦都区 2406 28 67375 渭城区 1935 28 54168 兴平市 1658 27 44767 泾阳县 1609 22 35397 三原县 1581 22 34784 礼泉县 1537 24 36891 乾县 1332 21 27981 武功县 1496 24 35914 永寿县 1125 22 24757 淳化县 1149 19 21836 彬县 1159 24 27816 长武县 1107 20 22147 旬邑县 1149 23 26433 平均 1382 22.8 31484 铜川市 宜君县 1189 23 27349 印台区 1189 28 33284 耀州区 1394 26.7 37224 王益区 1437 28 40224 平均 1276 25.7 32794 渭南市 韩城市 1736 23 39924 合阳县 1423 20 28460 澄城县 1454 20 29083 大荔县 1740 20 34800 富平县 1412 22 31063 蒲城县 1286 21 27000 白水县 1137 21 23883 华阴市 1432 23 32945 华县 1277 28 35766 潼关县 1257 25 31425 临渭区 1473 20.8 30641 平均 1482 21.5 31855 榆林市 榆阳区 1024 23 23552 神木县 1135 23 26105 府谷县 992 21 20832 横山县 963 21 20223 定边县 1077 21 22617 靖边县 1053 21 22113 米脂县 1012 20 20240 绥德县 1018 20 20360 子洲县 964 20 19280 清涧县 970 20 19400 佳县 1077 20 21540 吴堡县 1041 20 20820 平均 1046 21.5 22451 延安市 黄陵县 1227 26 31904 洛川县 1676 20 33520 黄龙县 1135 29 32925 宜川县 1222 28 34207 富县 1208 29 35022 甘泉县 1277 27 34479 宝塔区 1333 27 35994 安塞县 1323 26 34394 子长县 1317 27 35555 延川县 1189 27 32107 延长县 1264 28 35392 志丹县 1323 27 35721 吴起县 1350 28 37800 平均 1285 27.0 34665 汉中市 汉台区 1931 28 54068 南郑县 1923 24 46157 勉县 1343 23 30893 城固县 1931 25 48275 洋县 1293 25 32323 西乡县 1723 25 43070 略阳县 1200 23 27600 宁强县 1137 22 25005 留坝县 1000 20 20000 佛坪县 1200 22 26400 镇巴县 1116 22 24546 平均 1439 23.7 34179 安康市 汉滨区 1359 26 35327 汉阴县 1377 25 34418 紫阳县 958 25 23943 旬阳县 1197 25 29928 石泉县 1400 25 35000 岚皋县 1030 22 22650 镇坪县 960 25 24000 平利县 1042 25 26038 宁陕县 1137 22 25020 白河县 1103 24 26461 平均 1204 25.3 30445 商洛市 商州区 1317 27 35555 洛南县 1556 22 34238 丹凤县 1277 22 28102 山阳县 1496 23 34418 镇安县 1477 18 26586 商南县 1137 21 23883 柞水县 1556 19 29569 合计 1472 18.2 26786 杨陵区 1416 27 38232 平均 1219 24.1 29338 说明:年产值平均补偿标准系加权平均数,其权重为面积。 2008年部分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 所在市县(市、区)名 区片综合地价 平均标准(元/亩) 西安市 新城区 201558 莲湖区 184034 雁塔区(含碑林区) 85969 未央区 80269 灞桥区 61752 宝鸡市 金台区 120990 渭滨区 127411 眉县 64621 陈仓区 47725 岐山县 59753 凤翔县 66559 扶风县 47897 千阳县 45823 咸阳市 秦都区 73764 渭城区 61937 彬县 51704 三原县 37014 渭南市 华阴市 57023 韩城市 55955 富平县 45635 临渭区 47762 大荔县 46492 澄城县 43600 铜川市 耀州区 41041 王益区 42679 印台区 33747 宜君县 27474 榆林市 榆阳区 144280 神木县 215407 延安市 宝塔区 100217 吴起县 57907 洛川县 54819 汉中市 汉台区 121914 南郑县 62630 勉县 40971 安康市 汉滨区 54060 汉阴县 53404 紫阳县 31552 旬阳县 29455 商洛市 商州区 61177 洛南县 54543 山阳县 49152 丹凤县 48176 说明:碑林区所属集体农用地很少,平衡时并入雁塔区相关区片。

[b]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2〕93号[/b]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 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六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 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 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的变化。
(二)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 2、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的变化;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4、主要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方案、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的变化; 5、除险加固或改(扩)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的变化。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 1、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电厂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2、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 3、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
(四)施工组织设计 1、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 2、水利枢纽工程的施工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方案的变化; 3、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案和工程总进度的变化。
第九条 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为一般设计变更。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基础处理方案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方案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线路、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非骨干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或者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组织设计变化,中小型泵站、水闸机电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等,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条 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项目原批复文件。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项目法人可参照以上内容研究确定。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除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的意见: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