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办财务函〔2019〕448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现将《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中的增值税计算标准调整如下:
一、工程部分
1.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3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09调整系数。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设备费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2.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税金税率为9%。
3.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3调整系数。
4.编制概(估)算文件时,材料价格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主要材料适用税率为13%,次要材料及其他材料计算方法暂不调整。
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
1.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3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09调整系数。
2.税金税率为9%。
以上计算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调整增值税计算标准。
水利部办公厅
2019年4月4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收费标准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
[b]完整通知及附件下载:[/b]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
1 使用说明
1.为适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需要,规范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规和本标准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3.本标准仅适应于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
4.本标准包括野外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勘察工作收费标准、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勘察工作费用+评估报告编制费用+报告评审费用。 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勘察工作费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即:勘察工作费用=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调整系数。 评估报告编制费用=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报告评审费用=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6.本标准以全国平均水平为依据,对不同地区客观因素形成的差价,通过调整系数进行修正。
7.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将调整系数相乘。
8.凡本标准没有涉及到的收费内容,可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或由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协商确定。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
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依据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源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实行,见下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表 2.1-1 复杂程度 评估分级 项目重要性 复 杂 中 等 简 单 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一级 一级 较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建设项目 二级 三级 三级 复 杂 中 等 简 单
1.地质灾害发育强烈 1.地质灾害发育中等 1.地质灾害一般不发育 2.地形与地貌类型复杂 2.地形较简单,地貌类型单一 2.地形简单,地貌类型单一 3.地质构造复杂,岩性岩相变化大,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不良
3.地质构造较复杂,岩性岩相不稳定,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较差 3.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单一,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良好
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良 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较差 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良好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强烈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一般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 表2.1-2 注:每类5项条件中,有一条符合条件者即化为复杂类型。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 表 2.1-3 项目类型 项目类别 重要建设项目 开发区建设、城镇新区建设、放射性设施、军事设施、 核电、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大型水利工程、 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较重要建设项目 新建村庄、三级(含)以下公路,中型水利工程、电力 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一般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 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本收费标准参照的已有相近收费标准: (1)中国地质调查局编制的《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2000年); (2)《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标准》(试行〔2002〕)。 2.2 野外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 野外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 表 2.2-1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 标准(元/km2) 评估级别 复杂 中等 简单 备注 一级评估 线性工程 980 820 655 1.地区类别调整系数为:青藏高原2.0;山区1.4;丘陵1.2;平原1.0。 2.工程类别调整系数为: 线性工程1.0;矿山水电工程2.0,工民建3.0。 3.线性工程不足50km按50km计算;矿山水电不足10km2按10 km2计算;工民建不足1km2按1km2计算。 矿山水电 2530 2110 1690 工民建 6650 5560 4450 二级评估 线性工程 755 630 / 矿山水电 1950 1620 / 工民建 5120 4280 / 三级评估 线性工程 / 410 400 矿山水电 / 1060 845 工民建 / 2785 2225 注:地区系数为1.4的地区有:上海、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地区系数为1.2的地区有:海南、山东、北京、天津、湖南、湖北(不含恩寺地区)、河南;西南地区(含湖北恩寺地区)、西北地区、东北三省和上述没列省市地区系数为1.0。 2.3 勘察工作收费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要投入地面测量、勘探、工程物探、水文地质、室内试验等实物工作量时,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见引用标准。 2.4 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 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 表2.4-1 评估级别 标准(万元) 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备注 资料搜集整理 1.0 0.8 0.6 线性工程<50km,矿山水电<10km2,工民建<1 km2,调整系数为1.0;线性工程50-100km,矿山水电10-30km2,工民建1-5 km2,调整系数为1.5;线性工程>100km,矿山水电>30km2,工民建>5 km2,调整系数为2.0; 报告、图件编制 6.0 3.0 1.5 报告、图件印制 1.0 0.7 0.5 总计 8.0 4.5 2.6 2.5 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报告评审费为:一级评估2.0万;二级评估1.5万;三级评估1.0万。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 2004.11

[b]完整通知及附件下载:[/b]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 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 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武警水电指挥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利建设与投资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造价管理和完善定额体系,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提高投资效益,由我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组织编制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已经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次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包括工程部分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2002年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09年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补偿投资概(估)算内容)同时废止。 工程部分概(估)算编制规定与现行《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等定额配套使用。 本次发布的编制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 附件:1.《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 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建设征地移民补 偿) 水利部 2014年12月19日 水利部办公厅 2015年1月20日印发 附件1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 第一章 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 第一节 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 1、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三大类,具体划分如下: 大型泵站、大型拦河水闸的工程等级划分标准参见附录1。 灌溉工程(1)指设计流量≥5m3/s的灌溉工程(工程等级标准参见附录1),灌溉工程(2)指设计流量<5m3/s的灌溉工程和田间工程。 2、水利工程概算项目划分为工程部分、建设征地移民补偿、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四部分。具体划分如下: (3)各部分概算下设一级项目、二级项目、三级项目。 (4)本规定以后章节主要用于规范工程部分概算,建设征地移民补偿、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应分别执行相应编制规定,并将结果汇总到工程总概算中。 第二节 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 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 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3、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概算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 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 5、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 6、有关合同协议及资金筹措方案; 7、其他。 第二章 概算文件组成内容 概算文件包括设计概算报告(正件)、附件、投资对比分析报告。 第一节 概算正件组成内容 一、编制说明 1、工程概况 工程概算包括:流域,河系,兴建地点,工程规模,工程效益,工程布置型式,主体建筑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总工期等。 2、投资主要指标 投资主要指标包括:工程总投资和静态总投资,年度价格指数,基本预备费率,建设期融资额度、利率和利息等。 3、编制原则和依据 (1)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 (2)人工预算单价,主要材料,施工用电、水、风以及砂石料等基础单价的计算依据。 (3)主要设备价格的编制依据。 (4)建筑安装工程定额、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有关指标的采用依据。 (5)费用计算标准及依据。 (6)工程资金筹措方案。 4、概算编制中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根据工程特性表编制,反映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工程概算总表 工程概算总表应汇总工程部分、建设征地移民补偿、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总概算表。 三、工程部分概算表和概算附表 1、概算表 (1)工程部分总概算表 (2)建筑工程概算表 (3)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表 (4)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表 (5)施工临时工程概算表 (6)独立费用概算表 (7)分年度投资表 (8)资金流量表(枢纽工程) 2、概算附表 (1)建筑工程单价汇总表 (2)安装工程单价汇总表 (3)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4)次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5)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 (6)主要工程量汇总表 (7)主要材料量汇总表 (8)工时数量汇总表 第二节 概算附件组成内容 1、人工预算单价计算表。 2、主要材料运输费用计算表。 3、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计算表。 4、施工用电价格计算书(附计算说明)。 5、施工用水价格计算书(附计算说明)。 6、施工用风价格计算书(附计算说明)。 7、补充定额计算书(附计算说明)。 8、补充施工机械台时费计算书(附计算说明)。 9、砂石料单价计算书(附计算说明)。 10、混凝土材料单价计算表 11、建筑工程单价表 12、安装工程单价表 13、主要设备运杂费率计算书(附计算说明)。 14、临时房屋建筑工程投资计算书(附计算说明)。 15、独立费用计算书(勘测设计费可另附计算书)。 16、分年度投资计算表 17、资金流量计算表 18、价差预备费计算表 19、建设期融资利息计算书(附计算说明)。 20、计算人工、材料、设备预算价格和费用依据的有关文件、询价报价资料及其他。 第三节 投资对比分析报告 应从价格变动、项目及工程量调整、国家政策性变化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说明初步设计阶段与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可行性研究阶段与项目建设书阶段)相比较的投资变化原因和结论,编写投资对比分析报告。工程部分报告应包括以下附表: (1)总投资对比表。 (2)主要工程量对比表。 (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对比表。 (4)其他相关表格。 投资对比分析报告应汇总工程部分、建设征地移民补偿、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各部分对比分析内容。 注: (1)设计概算报告(正件)、投资对比分析报告可单独成册,也可作为初步设计报告(设计概算章节)的相关内容。 (2)设计概算附件宜单独成册,并应随初步设计文件报审。 第三章 项目组成和项目划分 第一节 项目组成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一、枢纽工程 指水利枢纽建筑物、大型泵站、大型拦河水闸和其他大型独立建筑物(含引水工程的水源工程)。包括挡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泵站)工程、升压变电站工程、航运工程、鱼道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供电设施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其中档水工程等前七项为主体建筑工程。 (1)挡水工程。包括挡水的各类坝(闸)工程。 (2)泄洪工程。包括溢洪道、泄洪洞、冲沙孔(洞)、放空洞、泄洪闸等工程。 (3)引水工程。包括发电引水明渠、进水口、隧洞、调压井、高压管道等工程。 (4)发电厂(泵站)工程。包括地面、地下各类发电厂(泵站)工程。 (5)升压变电站工程。包括升压变电站、开关站等工程。 (6)航运工程。包括上下游引航道、船闸、升船机等工程。 (7)鱼道工程。根据枢纽建筑物布置情况,可独立列项。与拦河坝相结合的,也可作为拦河坝工程的组成部分。 (8)交通工程。包括上坝、进厂、对外等场内外永久公路,以及桥梁、交通隧道、铁路、码头等工程。 (9)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为生产运行服务的永久性辅助生产建筑、仓库、办公、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等房屋建筑工程和室外工程。 (10)供电设施工程。指工程生产运行供电需要架设的输电线路及变配电工程。 (11)其他建筑工程。包括安全监测设施工程,照明线路,通信线路,厂坝(闸、泵站)区供水、供热、排水等公用设施,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水文、泥沙监测设施工程,水情自动测报工程及其他。 二、引水工程 指供水工程、调水工程和灌溉工程(1)。包括渠(管)道工程、建筑物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供电设施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 (1)渠(管)道工程。包括明渠、输水管道工程,以及渠(管)道附属小型建筑物(如观测测量设施,调压减压设施、检修设施)等。 (2)建筑物工程。指渠系建筑物、交叉建筑物工程,包括泵站、水闸、渡槽、隧洞、箱涵(暗渠)、倒虹吸、跌水、动能回收电站、调蓄水库、排水涵(槽)、公路(铁路)交叉(穿越)建筑物等。 建筑物类别根据工程设计确定。工程规模较大的建筑物可以作为一级项目单独列示。 (3)交通工程。指永久性对外公路、运行管理维护道路等工程。 (4)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为生产运行服务的永久性辅助生产建筑、仓库、办公用房、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等房屋建筑工程和室外工程。 (5)供电设施工程。指工程生产运行供电需要架设的输电线路及变配电设施工程。 (6)其他建筑工程。包括安全监测设施工程,照明线路,通信线路,厂坝(闸、泵站)区供水、供热、排水等公用设施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水文、泥沙监测设施工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工程及其他。 三、河道工程 指堤防修建与加固工程、河湖整治工程以及灌溉工程(2)。包括河湖整治与堤防工程、灌溉及田间渠(管)道工程、建筑物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供电设施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 (1)河湖整治与堤防工程。包括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清淤疏浚工程等。 (2)灌溉及田间渠(管)道工程。包括明渠、输配水管道、排水沟(渠、管)工程、渠(管)道附属小型建筑物(如观测测量设施、调压减压设施、检修设施)、田间土地平整等。 (3)建筑物工程。包括水闸、泵站工程、田间工程机井、灌溉塘坝工程等。 (4)交通工程。指永久性对外公路、运行管理维护道路等工程。 (5)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为生产运行服务的永久性辅助生产建筑、仓库、办公用房、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等房屋建筑工程和室外工程。 (6)供电设施工程。指工程生产运行供电需要架设的输电线路及变配电设施工程。 (7)其他建筑工程。包括安全监测设施工程,照明线路,通信线路,厂坝(闸、泵站)区供水、供热、排水等公用设施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水文、泥沙监测设施工程及其他。 第二部分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一、枢纽工程 指构成枢纽工程固定资产的全部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本部分由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三项组成。大型泵站和大型拦河水闸的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项目划分参考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划分方法。 (1)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水轮机、发电机、主阀、起重机、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2)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主变压器、高压电气设备、一次拉线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3)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通信设备、通风采暖设备、机修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工业电视系统、管理自动化系统、全厂接地及保护网,电梯,坝区馈电设备,厂坝区供水、排水、供热设备,水文、泥沙监测设备,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备,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安全监测设备,消防设备,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备,交通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二、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 指构成该工程固定资产的全部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一般包括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水闸设备及安装工程、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供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四项组成。 (1)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水泵、电动机、主阀、起重设备、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2)水闸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电气一次设备及电气二次设备及安装工程。 (3)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其组成内容可参照枢纽工程的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3)供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供电、变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4)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通信设备、通风采暖设备、机修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工业电视系统、管理自动化系统、全厂接地及保护网,坝(闸、泵站)区供水、排水、供热设备,水文、泥沙监测设备,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备,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安全监测设备,消防设备,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备,交通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灌溉田间工程还包括首部设备及安装工程、田间灌溉设施及安装工程等。 (1)首部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过滤、施肥、控制调节、计量等设备及安装工程等。 (2)田间灌水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田间喷灌、微灌等全部灌水设施及安装工程。 第三部分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指构成枢纽工程、引水工程和河道工程固定资产的全部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闸门、启闭机、拦污设备、升船机等设备及安装工程,水电站(泵站等)压力钢管制作及安装工程和其他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的一级项目应与建筑工程的一级项目相对应。 第四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指为辅助主体工程施工所必须修建的生产和生活用临时性工程。本部分组成内容如下: (1)导流工程。包括导流明渠、导流洞、施工围堰、蓄水期下游断流补偿设施、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等。 (2)施工交通工程。包括施工现场内外为工程建设服务的临时交通工程,如:公路、铁路、桥梁、施工支洞、码头、转运站等。 (3)施工场外供电工程。包括从现有电网向施工现场供电的高压输电线路(枢纽工程35kV及以上等级;引水工程、河道工程10kV及以上等级;掘进机施工专用供电线路)、施工变(配)电设施设备(场内除外)工程。 (4)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指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建造的临时房屋,包括施工仓库、办公及生活、文化福利建筑及所需的配套设施工程。 (5)其他施工临时工程。指除施工导流、施工交通、施工场外供电、施工房屋建筑、缆机平台、掘进机泥水处理系统和管片预制系统土建设施以外的施工临时工程。主要包括施工供水(大型泵房及干管)、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浇筑系统、大型机械安装拆卸、防汛、防冰、施工排水、施工通信等工程。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单独列示缆机平台、掘进机泥水处理系统和管片预制系统土建设施等项目。 施工排水指基坑排水、河道降水等,包括排水工程建设及运行费。 第五部分 独立费用 本部分由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联合试运转费、生产准备费、科研勘测设计费和其他六项组成。 (1)建设管理费。 (2)工程建设监理费。 (3)联合试运转费。 (4)生产准备费。包括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厂费、生产职工培训费、管理用具购置费、备品备件购置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5)科研勘测设计费。包括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和工程勘测设计费。 (6)其他。包括工程保险费、其他税费。 第 二 节 项目划分 根据水利工程性质,其工程项目分别按枢纽工程、引水工程和河道工程划分,工程各部分下设一级、二级、三级项目。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见表3-1和表3-2,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独立费用项目划分见表3-3~表3-6。 二级、三级项目中,仅列示了代表性子目,编制概算时,二级、三级项目可根据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深度和工程情况进行增减。 第一部分 建 筑 工 程 表3-1 I 枢纽工程 序号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 备注 一 1 2 挡水工程 混凝土坝(闸)工程 土(石)坝工程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土石方回填 模板 混凝土 钢筋 防渗墙 灌浆孔 灌浆 排水孔 砌石 喷混凝土 锚杆(索) 启闭机室 温控措施 细部结构工程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土料填筑 砂砾料填筑 斜(心)墙土料填筑 反滤料、过渡料填筑 坝体堆石填筑 土工膜(布) 沥青混凝土 续表 I 枢纽工程 序号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 备注 二 1 2 3 4 5 三 1 泄洪工程 引水工程 溢洪道工程 泄洪洞工程 冲沙孔(洞)工程 放空洞工程 泄洪闸工程 引水明渠工程 模板 混凝土 钢筋 防渗墙 灌浆孔 灌浆 排水孔 砌石 喷混凝土 锚杆(索) 面(趾)板止水 细部结构工程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土石方回填 模板 混凝土 钢筋 灌浆孔 灌浆 排水孔 砌石 喷混凝土 锚杆(索) 启闭室 温控措施 细部结构工程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模板 混凝土 钢筋 灌浆孔 灌浆 排水孔 砌石 喷混凝土 锚杆(索) 钢筋网 钢拱架、钢格栅 细部结构工程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模板 混凝土 续表 I 枢纽工程 序号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 技术经济指标 2 3 4 进(取)水口工程 引水隧洞工程 调压井工程 高压管道工程 钢筋 砌石 锚杆(索) 细部结构工程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模板 混凝土 钢筋 砌石 锚杆(索) 细部结构工程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模板 混凝土 钢筋 灌浆孔 灌浆 排水孔 砌石 喷混凝土 锚杆(索) 钢筋网 钢拱架、钢格栅 细部结构工程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模板 混凝土 钢筋 灌浆孔 灌浆 砌石 喷混凝土 锚杆(索) 细部结构工程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模板 混凝土 钢筋 灌浆孔 灌浆 砌石 锚杆(索) 钢筋网 钢拱架、钢格栅 续表 I 枢纽工程 序号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 技术经济指标 四 1 2 4 5 6 7 8 发电厂(泵站)工程 地面厂房工程 地下厂房工程 交通洞工程 出线洞(井)工程 通风洞(井)工程 尾水洞工程 尾水调压井工程 尾水渠工程 细部结构工程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土石方回填 模板 混凝土 钢筋 灌浆孔 灌浆 砌石 锚杆(索) 温控措施 厂房建筑 细部结构工程 石方开挖 模板 混凝土 钢筋 灌浆孔 灌浆 排水孔 喷混凝土 锚杆(索) 钢筋网 钢拱架、钢格栅 温控措施 厂房装修 细部结构工程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模板 混凝土 钢筋 灌浆孔 灌浆 锚杆(索) 钢筋网 钢拱架、钢格栅 细部结构工程 续表 I 枢纽工程 序号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 技术经济指标 五 1 2 六 1 2 升压变电站工程 航运工程 变电站工程 开关站工程 上游引航道工程 船闸(升船机)工程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土石方回填 模板 混凝土 钢筋 砌石 锚杆(索) 细部结构工程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土石方回填 模板 混凝土 钢筋 砌石 钢材 细部结构工程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土石方回填 模板 钢筋 混凝土 砌石 钢材 细部结构工程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土石方回填 模板 钢筋 混凝土 砌石 钢材 细部结构工程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土石方回填 模板 混凝土 钢筋 灌浆孔 灌浆 锚杆(索) 控制室 续表 I 枢纽工程 序号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 技术经济指标 3 七 八 1 2 3 4 九 1 2 3 4 5 十 十一 1 鱼道工程 交通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 供电设施工程 其它建筑工程 下游引航道工程 公路工程 铁路工程 桥梁工程 码头工程 辅助生产建筑 仓库 办公用房 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 室外工程 安全监测设施工程 照明线路工程 通信线路工程 厂坝(闸、泵站)区供水、供热、排水等公用设施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 水文、泥沙监测设施工程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工程 其它 温控措施 细部结构工程 Ⅱ 引水工程 序号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 备注 一 2 渠(管)道工程 ××~××段干渠(管)工程 ××~××段支渠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土石方回填 模板 混凝土 钢筋 输水管道 管道附件及阀门 管道防腐 砌石 垫层 土工布 草皮护坡 细部结构工程 含附属小型建筑物 各类管道(含钢管) 项目较多时可另附表 续表 Ⅱ 引水工程 序号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 技术经济备注 二 1 2 3 4 5 建筑物工程 (管)工程 泵站工程(扬水站、排灌站) 水闸工程 渡槽工程 隧洞工程 倒虹吸工程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土石方回填 模板 混凝土 钢筋 砌石 厂房建筑 细部结构工程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土石方回填 模板 混凝土 钢筋 灌浆孔 灌浆 砌石 启闭机室 细部结构工程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土石方回填 模板 混凝土 钢筋 预应力锚索(筋) 渡槽支撑 砌石 细部结构工程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土石方回填 模板 混凝土 钢筋 灌浆孔 灌浆 砌石 喷混凝土 锚杆(索) 钢筋网 钢拱架、钢格栅 细部结构工程 钢绞线、钢丝束、钢筋 或高大跨渡槽措施费 含附属调压、检修设施 续表 Ⅱ 引水工程 序号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 备注 6 7 8 8 10 11 12 13 三 1 2 四 1 2 3 4 5 五 六 1 2 3 4 5 6 7 8 交通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 供电设施工程 其他建筑工程 箱涵(暗渠)工程 跌水工程 动能回收电站工程 调蓄水库工程 排水涵(渡槽) 公路交叉(穿越)建筑物 铁路交叉(穿越)建筑物 其他建筑物工程 对外工程 运行管理维护道路 辅助生产建筑 仓库 办公用房 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 室外工程 安全监测设施工程 照明线路工程 通信线路工程 厂房(闸、泵站)区供水、供热、排水等公用设施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 水文、泥沙监测设施工程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工程 其他 含附属调压、检修设施 或排洪涵(渡槽) Ⅱ 河道工程 序号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 备注 一 1 2 3 二 河湖整治与堤防工程 灌溉工程 ××~××段堤防工程 ××~××段河道(湖泊)整治工程 ××~××段河道疏浚工程 土方开挖 土方填筑 模板 混凝土 砌石 土工布 防渗墙 灌浆 草皮护坡 细部结构工程 续表 Ⅱ 河道工程 序号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 备注 1 三 1 2 四 1 2 3 五 六 七 八 1 2 3 4 5 6 7 田间工程 建筑物工程 交通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 供电设施工程 其他建筑工程 ××~××段渠 (管)道工程 ××~××段渠(管)道工程 田间土地平整 水闸工程 泵站工程(扬水站、排灌站) 其他建筑物 辅助生产厂房 仓库 办公用房 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 室外工程 安全监测设施工程 照明线路工程 通信线路工程 厂坝(闸、泵站)区供水、供热、排水等公用设施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 水文、泥沙监测设施工程 其他 土方开挖 土方填筑 模板 混凝土 砌石 土工布 输水管道 细部结构工程 根据设计要求计列 三级项目划分要求及技术经济指标 表3-2 序号 三级项目 经济指标 分类 名称示例 说 明 1 土石方 开挖 土方开挖 土方开挖与砂砾石开挖分列 元/m3 石方开挖 明挖与暗挖、,平洞与斜井、竖井分列 元/m3 2 土石方 回填 土方填筑 元/m3 石方填筑 元/m3 砂砾料填筑 元/m3 续表 序号 三级项目 经济指标 分类 名称示例 说 明 2 土石方 回填 斜(心)墙土料填筑 元/m3 反滤料、过渡料填筑 元/m3 坝体(坝址)堆石 填筑 元/m3 铺盖填筑 元/m3 土工膜 元/m2 土工布 元/m2 3 砌石 砌石 干砌石、浆砌石、抛石、铅丝(钢筋)笼块石等分列 元/m3 砖墙 元/m3 4 混凝土与模板 模板 不同规格形状和材质的模板分列 元/m2 混凝土 不同工程部位、不同标号、不同级配的混凝土分列 元/m3 沥青混凝土 元/m3(m2) 5 钻孔 与灌浆 防渗墙 元/m2 灌浆孔 使用不同钻孔机械及钻孔的不同用途分列 元/m 灌浆 不同灌浆种类分列 元/m(m2) 排水孔 元/m 6 锚固工程 锚杆 元/根 锚索 元/束(根) 喷混凝土 元/m2 7 钢筋 钢筋 元/t 8 钢结构 钢材 元/t 构架 元/t 9 止水 面(趾)板止水 元/m2 10 其他 启闭机室 元/m3 控制室(楼) 元/m3 温控措施 元/m3 厂房装修 元/m2 细部结构工程 元/m3 第二部分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表3-3 I 枢纽工程 序号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 技术经济指标 一 1 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水轮机设备及安装工程 续表 I 枢纽工程 序号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 技术经济指标 2 3 4 5 6 二 1 2 3 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发电机设备及安装工程 主阀设备及安装工程 起重机设备及安装工程 水力机械辅助设备及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及安装工程 主变压器设备及安装工程 高压电气设备及安装工程 一次拉线及其他安装工程 水轮机 调整器 油压装置 过速限制器 自动化元件 透平油 发电机 励磁装置 自动化元件 蝴蝶阀(球阀、锥形阀)油压装置 桥式起重机 转子吊具 平衡梁 轨道 滑触线 油系统 压气系统 水系统 水力量测系统 管路(管子、附件、阀门) 发电电压装置 控制保护系统 直流系统 厂用电系统 电工试验设备 35kV及以下动力电缆 控制和保护电缆 母线 电缆架 其他 变压器 轨道 高压断路器 电流互感器 电压互感器 隔离开关 110kV及以上高压电缆 元/台 元/台 元/台套 元/台套 元/台套 元/t 元/台 元/台套 元/台套 元/台 元/台 元/t(台) 元/t(台) 元/t(副) 元/双10m 元/三相10m 元/台 元/双10m 续表 I 枢纽工程 序号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 技术经济指标 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 通信设备及安装工程 通风采暖设备及安装工程 机修设备及安装工程 计算机监控系统 工业电视系统 管理自动化系统 全厂接地及保护网 电梯设备及安装工程 坝区馈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厂坝区供水、排水、供热设备及安装工程 水文、泥沙监测设备及安装工程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及安装工程 视频安防监测设备及安装工程 安全监测设备及安装工程 消防设备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备及安装工程 交通设备 卫星通信 光缆通信 微波通信 载波通信 生产调度通信 行政管理通信 通风机 空调机 管路系统 车床 刨床 钻床 大坝电梯 厂房电梯 变压器 配电装置 Ⅱ 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 序号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 技术经济指标 一 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 水泵设备及安装工程 电动机设备及安装工程 主阀设备及安装工程 起重设备及安装工程 桥式起重机 平衡梁 元/t(台) 元/t(副) 续表 Ⅱ 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 序号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 技术经济指标 5 6 二 三 四 五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水闸设备及安装工程 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 供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 水力机械辅助设备及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及安装工程 电气一次设备及安装工程 电气二次设备及安装工程 变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 通信设备及安装工程 通风采暖设备及安装工程 机修设备及安装工程 计算机监控系统 管理自动化系统 全厂接地及保护网 厂坝区供水、排水、供热设备及安装工程 水文、泥沙监测设备及安装工程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及安装工程 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及安装工程 安全监测设备及安装工程管理 消防设备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备及安装工程 交通设备 轨道 滑触线 油系统 压气系统 水系统 水力量测系统 管路(管子、附件、阀门) 控制保护系统 盘柜 电缆 母线 卫星通信 光缆通信 微波通信 载波通信 生产调度通信 行政管理通信 通风机 空调机 管路系统 车床 刨床 钻床 元/双10m 元/三相10m 第三部分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表3-4 I 枢纽工程 序号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 技术经济指标 一 1 2 3 二 1 2 3 三 1 2 3 4 四 1 2 五 六 挡水工程 泄洪工程 引水工程 发电厂工程 航运工程 鱼道工程 闸门设备及安装工程 启闭设备及安装工程 拦污设备及安装工程 闸门设备及安装工程 启闭设备及安装工程 拦污设备及安装工程 闸门设备及安装工程 启闭设备及安装工程 拦污设备及安装工程 压力钢管制作及安装工程 闸门设备及安装工程 启闭设备及安装工程 闸门设备及安装工程 启闭设备及安装工程 升船机设备及安装工程 平板门 弧形门 埋件 闸门、埋件防腐 卷扬式启闭机 门式启闭机 油压启闭机 轨道 拦污栅 清污机 元/t 元/t 元/t 元/t(m2) 元/台 元/台 元/台 元/双10m 元/t 元/t(台) Ⅱ 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 一 1 2 3 二 1 2 3 三 1 2 3 4 四 五 泵站工程 水闸工程 小水电站工程 调蓄水库工程 其他建筑物工程 闸门设备及安装工程 启闭设备及安装工程 拦污设备及安装工程 闸门设备及安装工程 启闭设备及安装工程 拦污设备及安装工程 闸门设备及安装工程 启闭设备及安装工程 拦污设备及安装工程 压力钢管制作及安装工程 第四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表3-5 序号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 技术经济指标 一 1 2 3 4 5 6 二 1 2 3 4 5 6 三 1 2 3 4 5 四 1 2 五 导流工程 施工交通工程 施工供电工程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导流明渠工程 导流洞工程 土石围堰工程 混凝土围堰工程 蓄水期下游断流补偿设施工程 金属结构制作及安装工程 公路工程 铁路工程 桥梁工程 施工支洞工程 码头工程 转运站工程 220kV供电线路 110kV供电线路 35kV供电线路 10kV供电线路(引水及河道) 变配电设施设备(场内除外) 施工仓库 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模板 混凝土 钢筋 锚杆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模板 混凝土 钢筋 喷混凝土 锚杆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堰体填筑 砌石 防渗 堰体拆除 其他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模板 混凝土 防渗 堰体拆除 其他 元/m3 元/m3 元/m2 元/m3 元/t 元/根 元/m3 元/m3 元/m2 元/m3 元/t 元/m3 元/束 元/m3 元/m3 元/m3 元/m3 元/m3(m2) 元/m3 元/m3 元/m3 元/m2 元/m3 元/m3(m2) 元/m3 元/km 元/km 元/延米 元/km 元/km 元/km 注 凡永久与临时相结合的项目列入相应永久工程项目内。 第五部分 独立费用 表3-6 序号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 技术经济指标 一 二 三 四 1 2 3 4 5 五 1 2 六 1 2 建设管理费 工程建设监理费 联合试运转费 生产准备费 科研勘测设计费 其他 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厂费 生产职工培训费 管理用具购置费 备品备件购置费 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 工程勘测设计费 工程保险费 其他税费 第四章 费 用 构 成 第一节 概述 水利工程工程部分费用组成内容如下: 一、建筑及安装工程费 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和税金组成。 1、直接费 (1)基本直接费 (2)其他直接费 2、间接费 (1)规费 (2)企业管理费 3、企业利润 4、材料补差 5、税金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设备费 由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1、设备原价 2、运杂费 3、运输保险费 4、采购及保管费 三、独立费用 由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联合试运转费、生产准备费、科研勘测设计费和其他组成。 1、建设管理费 2、工程建设监理费 3、联合试运转费 4、生产准备费 (1)生产管理单位提前进厂费 (2)生产职工培训费 (3)管理用具购置费 (4)备品备件购置资 (5)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5、科研勘测设计费 (1)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 (2)工程勘测设计费 6、其他 (1)工程保险费 (2)其他税费 四、预备费 1、基本预备费 2、价差预备费 五、建设期融资利息 第二节 建筑及安装工程费 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 直接费指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消耗在工程项目上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由基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组成。 基本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其他直接费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临时设施费、安全生产措施费和其他。 (-)基本直接费 1、人工费 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年应工作天数内非作业天数的工资组成。 1)岗位工资。指按照职工所在岗位各项劳动要素测评结果确定的工资。 2)生产工人年应工作天数以内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生产工人开会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期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2)辅助工资。指在基本工资之外,以其他形式支付给生产工人的工资性收入,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工资性质的各种津贴,主要包括地区津贴、施工津贴、夜餐津贴、节假日加班津贴等。 2、材料费 材料费指用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上的消耗性材料、装置性材料和周转性材料摊销费。包括定额工作内容规定应计入的未计价材料和计价材料。 材料预算价格一般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四项。 (1)材料原价。指材料指定交货地点的价格。 (2)运杂费。指材料从指定交货地点至工地分仓库或相当于工地分仓库(材料堆放场)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调车费及其他杂费。 (3)运输保险费。指材料在运输途中的保险费。 (4)采购及保管费。指材料在采购、供应和保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材料的采购、供应和保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教育经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及工具用具使用费;仓库、转运站等设施的检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技术安全措施费和材料检验费;材料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发生的损耗等。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指消耗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上的机械磨损、维修和动力燃料费用等。包括折旧费、修理及替换设备费、安装拆卸费、机上人工费和动力燃料费等。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回收原值的台时折旧摊销费用。 (2)修理及替换设备费。 1)修理费指施工机械使用过程中,为了使机械保持正常功能而进行修理所需的摊销费用和机械正常运转及日常保养所需的润滑油料、擦拭用品的费用,以及保管机械所需的费用。 2)替换设备费指施工机械正常运转时所耗用的替换设备及随机使用的工具附具等摊销费用。 (3)安装拆卸费。指施工机械进出工地的安装、拆卸、试运转和场内转移及辅助设施的摊销费用。部分大型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不在其施工机械使用费中计列,包含在其他施工临时工程中。 (4)机上人工费。指施工机械使用时机上操作人员人工费用。 (5)动力燃料费。指施工机械正常运转时所耗用的风、水、电、油和煤等费用。 (二)其他直接费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在冬雨季施工期间为保证工程质量所需增加的费用。包括增加施工工序,增设防雨、保温、排水等设施增耗的动力、燃料、材料以及因人工、机械效率降低而增加的费用。 2、夜间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指施工场地和公用施工道路的照明费用。照明线路工程费用包括在“临时设施费”中;施工附属企业系统、加工厂、车间的照明费用,列入相应的产品中,均不包括在本项费用之内。 3、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指在高海拔、原始森林、沙漠等特殊地区施工而增加的费用。 4、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但又未被划入施工临时工程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临时设施的建设、维修、拆除、摊销等。如:供风、供水(支线)、供电(场内)、照明、供热系统及通信支线,土石料场,简易砂石料加工系统,小型混凝土拌和浇筑系统,木工、钢筋、机修等辅助加工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场内施工排水,场地平整、道路养护及其他小型临时设施等。 5、安全生产措施费 安全生产措施费指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环境及安装施工、文明施工所需要,在工程设计已考虑的安全支护措施之外发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费用。 6、其他 包括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及施工控制网测设,工程点交、竣工场地清理,工程项目及设备仪表移交生产前的维护费,工程验收检测费等。 (1)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生产所需,但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检验、试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护费。 (2)检验试验费。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实验室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验费,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试验、对构件进行破坏性试验,以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3)工程项目及设备仪表移交生产前的维护费。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4)工程验收检测费。指工程各级验收阶段为检测工程质量发生的检测费用。 二、间接费 间接费指施工企业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而进行组织与经营管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间接费构成产品成本。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组成。 (-)规费 规费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指企业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指企业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5)生育保险费。指企业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指企业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企业管理费 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 (2)差旅交通费。措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工作调动的差旅费、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交通工具运行费及牌照费等。 (3)办公费。指企业办公用文具、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煤(气)等费用。 (4)固定资产使用费。指企业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理、维修费或租赁费等。 (5)工具用具使用费。指企业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职工福利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支出的职工福利费,以及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休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职工发生工伤时企业依技术法在工伤保险基金之外支付的费用,其他在社会保险基金之外依法由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费用。 (7)劳动保护费。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及修理费、保健费、防暑降温费、高空作业及进洞津贴、技术安全措施以及洗澡用水、饮用水的燃料费等。 (8)工会经费。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9)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10)保险费。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高空、井下、洞内、水上、水下作业等特殊工种安全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等。 (11)财务费用。指施工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融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以及投标和承包工程发生的保函手续费等。 (12)税金。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管理用车辆使用税、印花税等。 (13)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企业定额测定费、施工企业进退场费、施工企业承担的施工辅助工程设计费、投标报价费、工程图纸资料费及工程摄影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三、利润 利润指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利润。 四、材料补差 材料补差指根据主要材料消耗量、主要材料预算价格与材料基价之间的差值,计算的主要材料补差金额。材料基价是指计入基本直接费的主要材料的限制价格。 五、税金 税金指国家对施工企业承担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收入所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三节 设备费 设备费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 一、设备原价 (l)国产设备,其原价指出厂价。 (2)进口设备,以到岸价和进口征收的税金、手续费、商检费及港口费等各项费用之和为原价。 (3)大型机组及其他大型设备分瓣运至工地后的拼装费用,应包括在设备原价内。 二、运杂费 运杂费指设备由厂家运至工地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运杂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绑扎费、大型变压器充氮费及可能发生的其他杂费。 三、运输保险费 运输保险费指设备在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费用。 四、采购及保管费 采购及保管费指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负责设备的采购、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 (l)采购保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教育经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工具用具使用费等。 (2)仓库、转运站等设施的运行费、维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技术安全措施费和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等。 第四节 独立费用 独立费用由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联合试运转费、生产准备费、科研勘测设计费和其他六项组成。 一、建设管理费 建设管理费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筹建和建设期间进行管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建设单位开办费、建设单位人员费、项目管理费三项。 1、建设单位开办费 建设单位开办费指新组建的工程建设单位,为开展工作所必须购置的办公设施、交通工具等以及其他用于开办工作的费用。 2、建设单位人员费。 建设单位人员费指建设单位从批准组建之日起至完成该工程建设管理任务之日止,需开支的经常费用。主要包括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3、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从筹建到竣工期间所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包括 (1)工程建设过程中用于资金筹措、召开董事(股东)会议、视察工程建设所发生的会议和差旅等费用。 (2)工程宣传费。 (3)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合同公证费。 (4)审计费。 (5)施工期间所需的水情、水文、泥沙、气象监测费和报汛费。 (6)工程验收费。 (7)建设单位人员的教育经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会议费、交通车辆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工具用具使用费、修理费、水电费、采暖费等。 (8)招标业务费。 (9)经济技术咨询费。包括勘测设计成果咨询、评审费、工程安全鉴定、验收技术鉴定、安全评价相关费用,建设期造价咨询,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及其他专项咨询等发生的费用。 (10)公安、消防部门派驻工地补贴费及其他工程管理费用。 二、工程建设监理费 工程建设监理费指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进行监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三、联合试运转费 联合试运转费指水利工程的发电机组、水泵等安装完毕,在竣工验收前,进行整套设备带负荷联合试运转期间所需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联合试运转期间所消耗的燃料、动力、材料及机械使用费,工具用具购置费,施工单位参加联合试运转人员的工资等。 四、生产准备费 生产准备费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生产、管理单位为准备正常的生产运行或管理发生的费用。包括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厂费、生产职工培训费、管理用具购置费、备品备件购置费和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1、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场费 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厂费指在工程完工之前,生产、管理单位一部分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前进厂进行生产筹备工作所需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提前进厂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教育经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会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工具用具使用费、修理费、水电费、采暖费,以及其他属于生产筹建期间应开支的费用。 2、生产职工培训费 生产职工培训费指生产及管理单位为保证生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对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3、管理用具购置费 管理用具购置费指为保证新建项目的正常生产和管理所必须购置的办公和生活用具等费用。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文娱室、医务室等公用设施需要配置的家具器具。 4、备品备件购置费 备品备件购置费指工程在投产运行初期,由于易损件损耗和可能发生的事故,而必须准备的备品备件和专用材料的购置费。不包括设备价格中配备的备品备件。 5、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指按设计规定,为保证初期生产正常运行所必须购置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标准的生产工具、器具、仪表、生产家具等的购置费。不包括设备价格中已包括的专用工具。 五、科研勘测设计费 科研勘测设计费指工程建设所需的科研、勘测和设计等费用。包括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和工程勘测设计费。 1、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 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指为保障工程质量,解决工程建设技术问题,而进行必要的科学研究试验所需的费用。 2、工程勘测设计费 工程勘测设计费指工程从项目建设书开始至以后各设计阶段发生的勘测费、设计费和为勘测设计服务的常规科研试验费。不包括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环境保护设计、水土保持设计各设计阶段发生的勘测设计费。 六、其他 1、工程保险费 工程保险费指工程建设期间,为使工程能在遭受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而对工程进行投保所发生的保险费用。 2、其他税费 其他税费指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税费。 第五节 预备费及建设期融资利息 一、预备费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1、基本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主要为解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和有关技术标准调整增加的投资以及工程遭受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为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2、价差预备费 价差预备费主要为解决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人工工资、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以及费用标准调整而增加的投资。 二、建设期融资利息 根据国家财政金融政策规定,工程在建设期内需偿还并应计入工程投资的融资利息。 第五章 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第一节 基础单位编制 一、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按表5-1标准计算。 表5-1 人工预算单价计算标准 单位:元/工时 类别与 等级 一般地区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四类区 五类区西藏二类 六类区西藏三类 西藏四类 枢纽 工程 工 长 11.55 11.80 11.98 12.26 12.76 13.61 14.63 15.40 高级工 10.67 10.92 11.09 11.38 11.88 12.73 13.74 14.51 中级工 8.90 9.15 9.33 9.62 10.12 10.96 11.98 12.75 初级工 6.13 6.38 6.55 6.84 7.34 8.19 9.21 9.98 引水 工程 工长 9.27 9.47 9.61 9.84 10.24 10.92 11.73 12.11 高级工 8.57 8.77 8.91 9.14 9.54 10.21 11.03 11.40 中级工 6.62 6.82 6.96 7.19 7.59 8.26 9.08 9.45 初级工 4.64 4.84 4.98 5.21 5.61 6.29 7.10 7.47 河道 工程 工长 8.02 8.19 8.31 8.52 8.86 9.46 10.17 10.49 高级工 7.40 7.57 7.70 7.90 8.25 8.84 9.55 9.88 中级工 6.16 6.33 6.46 6.66 7.01 7.60 8.31 8.63 初级工 4.26 4.43 4.55 4.76 5.10 5.70 6.41 6.73 注 1.艰苦边远地区划分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各省(市、区)关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一至六类区的类别划分参见附录7,执行时应根据最新文件进行调整。一般地区指附录7之外的地区。 2.西藏地区的类别执行西藏特殊津贴制度相关文件规定,其二至四类划分的具体内容见附录7。 3.跨地区建设项目的人工预算单价可按主要建筑物所在地确定,也可按工程规模或投资比例进行综合确定。 二、材料预算价格 1.主要材料预算价格 对于用量多、影响工程投资大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粉煤灰、油料、火工产品、电缆及母线等,一般需编制材料预算价格。 计算公式为: 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 (1+采购及保管费率) +运输保险费 (1)材料原价。按工程所在地区就近大型物资供应公司、材料交易中心的市场成交价或设计选定的生产厂家的出厂价计算。 (2)运杂费。铁路运输按铁道部现行《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及有关规定计算其运杂费。 公路及水路运输,按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现行规定或市场价计算。 (3)运输保险费。按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计算。 (4)采购及保管费。按材料运到工地仓库价格(不包括运输保险费)计算。 表5-2 采购及保管费率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费率(%) 1 水泥、碎(砾)石、砂 3 2 钢材 2 3 油料 2 4 其他材料 2.5 2.其他材料预算价格 可参考工程所在地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或信息价格。 3.材料补差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超过表3规定的材料基价时,应按基价计入工程单价参加取费,预算价与基价的差值以材料补差形式计算,列入单价表中并计取税金。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低于基价时,按预算价计入工程单价。 计算施工电、风、水价格时,按预算价参与计算。 表5-3 主要材料基价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基价(元) 1 柴油 t 3500 2 汽油 t 3600 3 钢筋 t 3000 4 水泥 t 300 5 炸药 t 6000 三、施工电、风、水预算价格 1.施工用电价格 施工用电价格由基本电价、电能损耗摊销费和供电设施维修摊销费组成,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供电方式以及不同电源的电量所占比例,按国家或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电网电价和规定的加价进行计算。 电价计算公式: 电网供电价格=基本电价÷ (1-高压输电线路损耗率) ÷(1-35kV以下变配电设备及配电线路损耗率)+供电设施维修摊销费 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自设水泵供冷却水)= ÷(1-厂用电率)÷(1-变配电设备及配电线路损耗率)+供电设施维修摊销费 柴油发电机供电如采用循环冷却水,不用水泵,电价计算公式为: 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 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 = ÷(1-厂用电率) 柴油发电机额定容量之和×K ÷(1-变配电设备及配电线路损耗率)+单位循环冷却水费+供电设施维修摊销费 式中 K—发电机出力系数,一般取0.8~0.85 厂用电率取3%~5% 高压输电线路损耗率取3%~5% 变配电设备及配电线路损耗率取4%~7% 供电设施维修摊销费取0.04 ~0.05元/(kW.h) 单位循环冷却水费取0.05 ~0.07元/(kW.h) 2.施工用水价格 施工用水价格由基本水价、供水损耗和供水设施维修摊销费组成,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所配置的供水系统设备组(台)时总费用和组(台)时总有效供水量计算。 水价计算公式: 水泵组(台)时总费用 施工用水价格 = ÷(1-供水损耗率)+供水设施维修摊销费 水泵额定容量之和×K 式中 K-能量利用系数,取0.75~0.85 供水损耗率取6%~10% 供水设施维修摊销费取0.04 ~0.05元/m3 注: ①施工用水为多级提水并中间有分流时,要逐级计算水价。 ②施工用水有循环用水时,水价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供水工艺流程计算。 3.施工用风价格 施工用风价格由基本风价、供风损耗和供风设施维修摊销费组成,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所配置的空气压缩机系统设备组(台) 时总费用和组(台)时总有效供风量计算。 风价计算公式: 空气压缩机组(台)时总费用+水泵组(台)时总费用 施工用风价格= 空气压缩机额定容量之和×60分钟×K ÷(1-供风损耗率)+供风设施维修摊销费 空气压缩机系统如采用循环冷却水,不用水泵,则风价计算公式为 空气压缩机组(台)时总费用 施工用风价格= 空气压缩机额定容量之和×60分钟×K ÷(1-供风损耗率)+单位循环冷却水费+供风设施维修摊销费 式中K-能量利用系数,取0.70~0.85 供风损耗率取6%~10% 单位循环冷却水费0.007元/m3 供风设施维修摊销费0.004~0.005元/m3 四、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应根据《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对于定额缺项的施工机械,可补充编制台时费定额。 五、砂石料单价 水利工程砂石料由施工企业自行采备时,砂石料单价应根据料源情况、开采条件和工艺流程计算,并计取间接费、利润及税金。 砂、碎石(砾石)、块石、料石等预算价格较高时,应按基价70元/m3计入工程单价参加取费,预算价格与基价的差额以材料补差形式进行计算,列入单价表中并计取税金。 六、混凝土材料单价 根据设计确定的不同工程部位的混凝土标号、级配和龄期,分别计算出每立方米混凝土材料单价,计入相应的混凝土工程概算单价内。其混凝土配合比的各项材料用量,应根据工程试验提供的资料计算,若无试验资料时,也可参照《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附录混凝土材料配合表计算。 当采用商品混凝土时,其材料单价应按基价200元/m3计入工程单价参加取费,预算价格与基价的差额以材料补差形式进行计算,列入单价表中并计取税金。 第二节 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编制 一、建筑工程单价 1、直接费 (1)基本直接费 人工费=定额劳动量(工时)×人工预算单价(元/工时) 材料费=定额材料用量×材料预算单价 机械使用费=定额机械使用量(台时)×施工机械台时费(元/台时) (2)其他直接费 其他直接费=基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费率之和 2、间接费 间接费=直接费×间接费费率 3、利润 利润=(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率 4、材料补差 材料补差=(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基价)×材料消耗量 5、税金 税金=(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税率 6、建筑工程单价 建筑工程单价=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税金 (注:建筑工程单价含有未计价材料(如输水管道)时,其格式参照安装工程单价。) 二、安装工程单价 (-)实物量形式的安装单价 1、直接费 (l)基本直接费 人工费=定额劳动量(工时)×人工预算单价(元/工时) 材料费=定额材料用量×材料预算单价 机械使用费=定额机械使用量(台时)×施工机械台时费(元/台时) (2)其他直接费 其他直接费=基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费率之和 2、间接费 间接费=人工费×间接费费率 3、利润 利润=(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率 4、材料补差 材料补差=(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基价)×材料消耗量 5、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 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未计价装置性材料用量×材料预算价 5、税金 税金=(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未计价装置性料费)×税率 7、安装单价 单价=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十税金 (二)费率形式的安装单价 1、直接费 (1)基本直接费 人工费(%)=定额人工费(%) 材料费(%)=定额材料费(%) 装置性材料费(%)=定额装置性材料费(%) 机械使用费(%)=定额机械使用费(%) (2)其他直接费(%) 其他直接费(%)=基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费率之和(%) 2、间接费(%) 间接费(%)=人工费(%)×间接费费率(%) 3、利润(%) 利润(%)=[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率(%) 4、税金(%) 税金(%)=[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率(%) 5、安装工程单价 单价(%)=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三、其他直接费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计算方法:根据不同地区,按基本直接费的百分率计算。 西南区、中南区、华东区 0.5%~1.0% 华北区 1.0~2.0% 西北区、东北区 2.0%~4.0% 西藏自治区 2.0%~4.0% 西南区、中南区、华东区中,按规定不计冬季施工增加费的地区取小值,计算冬季施工增加费的地区可取大值;华北区中,内蒙古等较严寒地区可取大值,其他地区取中值或小值;西北区、东北区中,陕西、甘肃等省取小值,其他地区可取中值或大值。各地区包括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下: (1)华北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等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东北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等3个省。 (3)华东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等7个省(直辖市)。 (4)中南地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等6个省(直辖市)。 (5)西南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4个省(直辖市)。 (6)西北地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5个省(自治区)。 2、夜间施工增加费 按基本直接费的百分率计算。 (1)枢纽工程:建筑工程0.5%,安装工程0.7%。 (2)引水工程:建筑工程0.3%,安装工程0.6%。 (3)河道工程:建筑工程0.3%,安装工程0.5%。 3、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指在高海拔、原始森林、沙漠等特殊地区施工而增加的费用,其中高海拔地区施工增加费已计入定额,其他特殊增加费应按工程所在地区规定标准计算,地方没有规定的不得计算此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 按基本直接费的百分率计算。 (1)枢纽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3.0%。 (2)引水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1.8%~2.8%。若工程自采加工人工砂石料,费率取上限;若工程自采加工天然砂石料,费率取中值;若工程采用外购砂石料,费率取下限。 (3)河道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1.5%~1.7%。灌溉田间工程取下值,其他工程取中值。 5、安全生产措施费 按基本直接费的百分率计算。 (1)枢纽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2.0%。 (2)引水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1.4%~1.8%。一般取下限标准,隧洞、渡槽等大型建筑物较多的引水工程、施工条件复杂的引水工程取上限标准。 (3)河道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1.2%。 6、其他 按基本直接费的百分率计算。 (1)枢纽工程:建筑工程1.0%,安装工程1.5%。 (2)引水工程:建筑工程0.6%,安装工程1.1%。 (3)河道工程:建筑工程0.5%,安装工程1.0%。 特别说明: (1)砂石备料工程其他直接费费率取0.5%。 (2)掘进机施工隧洞工程其他直接费取费费率执行以下规定: 土石方类工程、钻孔灌浆及锚固类工程,其他直接费费率为2%~3%;掘进机由建设单位采购、设备费单独列项时,台时费中不计折旧费,土石方类工程、钻孔灌浆及锚固工程其他直接费费率为4%~5%。敞开式掘进机费率取低值,其他掘进机取高值。 四、间接费 根据工程性质不同,间接费标准分为枢纽工程、引水工程、河道工程三部分标准(表5-4)。 1、枢纽工程间接费标准 表6 枢纽工程间接费率表 序号 工程类别 计算基础 间接费费率(%) 枢纽工程 引水工程 河道工程 一 建筑工程 1 土方工程 直接费 7 4~5 3~4 2 石方工程 直接费 11 9~10 7~8 3 砂石备料工程(自采) 直接费 4 4 4 4 模板工程 直接费 8 6~7 5~6 5 混凝土浇筑工程 直接费 8 7~8 6~7 6 钢筋制安工程 直接费 5 4 4 7 钻孔灌浆工程 直接费 9 8~9 8 8 锚固工程 直接费 9 8~9 8 9 疏浚工程 直接费 6 6 5~6 10 掘进机施工隧洞工程(1) 直接费 3 3 3 11 掘进机施工隧洞工程(2) 直接费 5 5 5 12 其他工程 直接费 9 7~8 6 引水工程:一般取下限标准,隧洞、渡槽等大型建筑物较多的引水工程、施工条件复杂的引水工程取上限标准。 河道工程:灌溉田间工程取下限,其他工程取上限。 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土方工程。包括土方开挖与填筑等。 (2)石方工程。包括石方开挖与填筑、砌石、抛石工程等。 (3)砂石备料工程。包括天然砂砾料和人工砂石料的开采加工。 (4)模板工程。包括现浇各种混凝土时制作及安装的各类模板工程。 (5)混凝土浇筑工程。包括现浇和预制各种混凝土、伸缩缝、止水、防水层、温控措施等。 (6)钢筋制安工程。包括钢筋制作与安装工程等。 (7)钻孔灌浆工程。包括各种类型的钻孔灌浆、防渗墙、灌注桩工程。 (8)锚固工程。包括喷混凝土(浆)、锚杆、预应力锚索(筋)工程等。 (9)疏浚工程。指用挖泥船、水力冲挖机组等机械疏浚江河、湖泊的工程。 (10)掘进机施工隧洞工程(1)。包括掘进机施工土石方类工程、钻孔灌浆及锚固类工程等。 (11)掘进机施工隧洞工程(2)。指掘进机设备单独列项采购并且在台时费中不计折旧费的土石方类工程、钻孔灌浆及锚固类工程等。 (12)其他工程。指除表中所列11类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 五、利润 利润按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的7%计算。 六、税金 为了计算简便,在编制概算时,可按下列公式和税率计算: 税金=(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计算税率 (若建筑、安装工程中含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则计算税金时应计入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 1 计算税率= 1-营业税税率×(1+城乡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税率) 现行计算税率标准如下: 建设项目在市区的 3.48% 建设项目在县城镇的 3.41% 建设项目在市区或县城镇以外的 3.28%。 国家对税率标准调整时,可以相应调整计算税率。 第三节 分部工程概算编制 第一部分 建 筑 工 程 建筑工程按主体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供电设施工程、其他建筑工程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编制。 一、主体建筑工程 (1)主体建筑工程概算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进行编制。 (2)主体建筑工程量应遵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按项目划分要求,计算到三级项目。 (3)当设计对混凝土施工有温控要求时,应根据温控措施设计,计算温控措施费用,也可以经过分析确定指标后,按建筑物混凝土方量进行计算。 (4)细部结构工程。参照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表确定,见表5-5。 表5- 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表 项目名称 混凝土重力坝、重力拱坝、宽缝重力坝、支墩坝 混凝土 双曲拱坝 土坝、 堆石坝 水闸 冲砂闸、 汇洪闸 单位 元/m3(坝体方) 元/m3(混凝土) 综合指标 16.2 17.2 1.15 48 42 项目名称 进水口、进水塔 溢洪道 隧洞 竖井、 调压井 高压管道 单位 元/m3(混凝土) 综合指标 19 18.1 15.3 19 4 项目名称 电(泵)站 地面厂房 电(泵)站 地下厂房 船闸 倒虹吸、 暗渠 渡槽 明渠 (衬砌) 单位 元/m3(混凝土) 综合指标 37 57 30 17.7 54 8.45 注 1、表中综合指标包括多孔混凝土排水管、廊道木模制作与安装、止水 工程(面板坝除外)、伸缩缝工程、接缝灌浆管路、冷却水管路、栏杆、 照明工程、爬梯、通气管道、排水工程、排水渗井钻孔及反滤料、坝 坡踏步、孔洞钢盖板、厂房内上下水工程、防潮层、建筑钢材及其他 细部结构工程。 2、表中综合指标仅包括基本直接费内容。 3、改扩建及加固工程根据设计确定细部结构工程的工程量。其他工程, 如果工程设计能够确定细部结构工程的工程量,可按设计工程量乘以 工程单价进行计算,不再按表5指标计算。 二、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投资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进行计算,也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 三、房屋建筑工程 1、永久房屋建筑 (1)用于生产、办公的房屋建筑面积,由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规模确定,单位造价指标根据当地相应建筑造价水平确定。 (2)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的投资按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的百分率计算: 枢纽工程 投资≥50000万元 1.0%-1.5% 50000万元<投资≤100000万元 0.8%-1.0% 投资>100000万元 0.5%-0.8% 引水工程 0.4%~0.6% 河道工程 0.4% (注:投资小或工程位置偏远者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3)除险加固工程(含枢纽、引水、河道工程)、灌溉田间工程的永久房屋建筑面积由设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需要确定。 2.室外工程投资 一般按房屋建筑工程投资的15%~20%计算。 四、供电设施工程 供电设施工程根据设计的电压等级、线路架设长度及所需配备的变配电设施要求,采用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计算。 五、其他建筑工程 (1)安全监测设施工程,指属于建筑工程性质的内外部观测设施。安全监测工程项目投资应按设计资料计算。 如无设计资料时,可根据坝型或其他工程型式,按照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的百分率计算: 当材料坝 0.9%~1.1% 混凝土坝 1.1%~1.3% 引水式电站(引水建筑物) 1.1%~1.3% 堤防工程 0.2%~0.3% (2)照明线路、通信线路等三项工程投资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或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 (3)其余各项按设计要求分析计算。 第二部分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由设备费和安装工程费两部分组成。 一、设备费 设备费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保管费。 1.设备原价 以出厂价或设计单位分析论证后的询价为设备原价。 2.运杂费 运杂费分主要设备运杂费和其他设备运杂费,均按占设备原价的百分率计算。 (1)主要设备运杂费费率,见表5-6。 表5-6 主要设备运杂费费率表(%) 设备分类 铁路 公路 公路直达 基本费率 基本运距1000km 每增运500km 基本运距 100 km 每增运 20 km 水轮发电机组 2.21 0.30 1.06 0.15 1.01 主阀、桥机 2.99 0.50 1.85 0.20 1.33 主变压器 120000kVA及以上 3.50 0.40 2.80 0.30 1.20 120000kVA以下 2.97 0.40 0.92 0.15 1.20 设备由铁路直达或铁路、公路联运时,分别按里程求得费率后叠加计算;如果设备由公路直达,应按公路里程计算费率后,再加公路直达基本费率。 (2) 其他设备运杂费费率,见表5-7 表5-7 其他设备运杂费率表 类别 适用地区 费率 (%) I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安徽、湖北、湖南、河南、广东、山西、山东、河北、陕西、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直辖市 3~5 II 甘肃、云南、贵州、广西、四川、重庆、福建、海南、宁夏、内蒙古、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 5~7 工程地点距铁路线近者费率取小值,远者取大值。新疆、西藏地区的设备运杂费率可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3.运输保险费 按有关规定计算。 4.采购及保管费 按设备原价、运杂费之和的0.7%计算。 5.运杂综合费率 运杂综合费率=运杂费率+(1+运杂费费率)×采购及保管费率+运输保险费率。 上述运杂综合费率,适用于计算国产设备运杂费。进口设备的国内段运杂综合费率,按国产设备运杂综合费率乘以相应国产设备原价占进口设备原价的比例系数进行计算(即按相应国产设备价格计算运杂综合费率)。 6.交通工具购置费 交通工具购置费指工程竣工后,为保证建设项目初期生产管理单位正常运行必须配备的车辆和船只所需要的费用。 交通设备数量应由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规模确定,设备价格根据市场情况、结合国家有关政策确定。 无设计资料时,可按表5-8方法计算。除高原、沙漠地区外,不得用于购置进口、豪华车辆。灌溉田间工程不计此项费用。 计算方法:以第一部分建筑工程投资为基数,按表8的费率,以超额累进方法计算。 表5-8 交通工具购置费费率表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投资(万元) 费率(%) 辅助参数(万元) 10000及以内 0.5 0 10000-50000 0.25 25 50000-100000 0.10 100 100000-200000 0.06 140 200000-500000 0.04 180 500000以上 0.02 280 简化计算公式:第一部分建筑工程投资×该档费率+辅助参数 二、安装工程费 安装工程投资按设备数量乘以安装单价进行计算。 第三部分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编制方法同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第四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一、导流工程 导流工程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进行计算。 二、施工交通工程 施工交通工程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进行计算,也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 三、施工场外供电工程 根据设计的电压等级、线路架设长度及所需配备的变配电设施要求,采用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计算。 四、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施工仓库和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两部分。施工仓库,指为工程施工而临时兴建的设备、材料、工器具等仓库;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代表在工程建设期所需的办公用房、宿舍、招待所和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房屋建筑工程。 不包括列入临时设施和其他施工临时工程项目内的电、风、水,通信系统,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及浇筑系统,木工、钢筋、机修等辅助加工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混凝土制冷、供热系统,施工排水等生产用房。 1、施工仓库 建筑面积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单位造价指标根据当地相应建筑造价水平确定。 2、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 (1)枢纽工程,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I——房屋建筑工程投资; A——建安工作量,按工程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不包括办 公用房、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和其他施工临时工程)之 和乘以(1+其他施工临时工程百分率)计算; U——人均建筑面积综合指标,按12~15m2/人标准计算; P——单位造价指标,参考工程所在地的永久房屋造价指标 (元/m2)计算; N——施工年限,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合理工期计算; L——全员劳动生产率,一般按80000~120000元/(人·年); 施工机械化程度高取大值,反之取小值。采用掘进机施 工为主的工程全员劳动生产率应适当提高; K1——施工高峰人数调整系数,取1.10; K2——室外工程系数,取1.10~1.15,地形条件差的可取大 值,反之取小值; K3——单位造价指标调整系数,按不同施工年限,采用表5-9 中的调整系数。 表5-9 单位造价指标调整系数表 工期 系数 工期 系数 2年以内 0.25 5~8年 0.70 2~3年 0.40 8~11年 0.80 3~5年 0.55 (2)引水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百分率计算(表5-10)。 表5-10 引水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费率表 工期 百分率 工期 百分率 ≤3年 1.5%~2.0% >3年 1.0%~1.5% 一般引水工程取中上限,大型引水工程取下限。 掘进机施工隧洞工程按表中费率乘0.5调整系数。 (3)河道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百分率计算(表5-11)。 表5-11 河道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费率表 工期 百分率 工期 百分率 ≤3年 1.5%~2.0% >3年 1.0%~1.5% 五、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按工程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不包括其他施工临时工程)之和的百分率计算。 (1)枢纽工程为3.0%~4.0%。 (2)引水工程为2.5%~3.0%。一般引水工程取下限,隧洞、渡槽等大型建筑物较多的引水工程、施工条件复杂的引水工程取上限。 (3)河道工程为0.5%~1.5%。灌溉田间工程取下限,建筑物较多、施工排水量大或施工条件复杂的河道工程取上限。 第五部分 独立费用 一、建设管理费 (一)枢纽工程 枢纽工程建设管理费以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为计算基数,按表5-12所列费率,以超额累进方法计算。 表5-12 枢纽工程建设管理费费率表 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万元) 费率(%) 辅助参数(万元) 50000及以内 4.5 0 50000-100000 3.5 500 100000-200000 2.5 1500 200000-500000 1.8 2900 500000以上 0.6 8900 简化计算公式为: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该档费率+辅助参数 (下同)。 (二)引水工程 引水工程建设管理费以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为计算基数,按表5-13所列费率,以超额累进方法计算。原则上应按整体工程投资统一计算,工程规模较大时可分段计算。 表5-13 引水工程建设管理费费率表 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万元) 费率(%) 辅助参数(万元) 50000及以内 4.2 0 50000-100000 3.1 550 100000-200000 2.2 14500 200000-500000 1.6 2650 500000以上 0.5 8150 (三)河道工程 河道工程建设管理费以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为计算基数,按表5-14所列费率,以超额累进方法计算。原则上应按整体工程投资统一计算,工程规模较大时可分段计算。 表5-14 河道工程建设管理费费率表 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万元) 费率(%) 辅助参数(万元) 10000及以内 3.5 0 10000-50000 2.4 110 50000-100000 1.7 460 100000-200000 0.9 1260 200000-500000 0.4 2260 500000以上 0.2 3260 二、工程建设监理费 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联合试运转费 费用指标见表5-15。 表5-15 联合试运转费用指标表 水电站 工程 单机容量 (万kW) ≤ 1 ≤ 2 ≤ 3 ≤ 4 ≤ 5 ≤ 6 ≤ 10 ≤20 ≤ 30 ≤ 40 >40 费用 (万元/台) 6 8 10 12 14 16 18 22 24 32 44 泵站工程 电力泵站 每千瓦50~60元 四、生产准备费 1.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厂费 (1)枢纽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程量的0.15%~0.35%计算,大(1)型工程取小值,大(2)型工程取大值。 (2)引水工程视工程规模参照枢纽工程计算。 (3)河道工程、除险加固工程、田间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若工程含有新建大型泵站、泄洪闸、船闸等建筑物时,按建筑物投资参照枢纽工程计算。 2.生产职工培训费 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0.35%~0.55%计算。 枢纽工程、引水工程取中上限,河道工程取下限。 3.管理用具购置费 (1)枢纽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0.04%~0.06%计算,大(1)型工程取小值,大(2)型工程取大值。 (2)引水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0.03%计算。 (3)河道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0.02%计算。 4.备品备件购置费 按占设备费的0.4%~0.6%计算。大(1)型工程取下限,其他工程取中、上限。 注: (1) 设备费应包括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以及运杂费等全部设备费。 (2) 电站、泵站同容量、同型号机组超过一台时,只计算一台的设备费。 5.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按占设备费的0.1%~0.2%计算。枢纽工程取下限,其他工程取中、上限。 五、科研勘测设计费 1.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 按工程建安工作量的百分率计算。其中:枢纽和引水工程取0.7%;河道工程取0.3%。 灌溉田间工程一般不计此项费用。 2.工程勘测设计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测设计费及报告编制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6]1352号文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原国家计委计价格 [1999]1283号文颁布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费: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件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应根据所完成的相应勘测设计工作阶段确定工程勘测设计费,未发生的工作阶段不计相应阶段勘测设计费。 六、其他 1.工程保险费 按工程一至四部分投资合计的4.5‰~5.0‰计算,田间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 2.其他税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 第四节 分年度投资及资金流量 一、分年度投资 分年度投资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进度和合理工期而计算出的工程各年度预计完成的投资额。 1、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分年度投资表应根据施工进度的安排,对主要工程按各单项工程分年度完成的工程量和相应的工程单价计算。对于次要的和其他工程,可根据施工进度,按各年所占完成投资的比例,摊入分年度投资表。 (2)建筑工程分年度投资的编制可视不同情况按项目划分列至一级项目或二级项目,分别反映各自的建筑工作量。 2、设备及安装工程 设备及安装工程分年度投资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设备安装进度计算各年预计完成的设备费和安装费。 3、费用 根据费用的性质和费用发生的时段,按相应年度分别进行计算。 二、资金流量 资金流量是为满足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时段的资金需求,按工程建设所需资金投入时间计算的各年度使用的资金量。资金流量表的编制以分年度投资表为依据,按建筑安装工程、永久设备购置费和独立费用三种类型分别计算。本资金流量计算办法主要用于初步设计概算。 1、建筑及安装工程资金流量 (l)建筑工程可根据分年度投资表的项目划分,以各年度建筑工作量作为计算资金流量的依据。 (2)资金流量是在原分年度投资的基础上,考虑预付款、预付款的扣回、保留金和保留金的偿还等编制出的分年度资金安排。 (3)预付款一般可划分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两部分。 1)工程预付款按划分的单个工程项目的建安工作量10%~20%计算,工期在3年以内的工程全部安排在第一年,工期在3年以上的可安排在前两年。工程预付款的扣回从完成建安工作量的30%起开始,按完成建安工作量的20%~30%扣回至预付款全部回收完毕为止。 对于需要购置特殊施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文 件 号】国务院令第460号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6-02-21 【实施时间】2006-04-15 【时 效 性】有效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第六条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类型; (五)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二)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三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三十二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三十三条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家批准的跨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的临时应急调水,由调入区域的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五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因筹集水利工程基金,国务院对水资源费的提取、解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等制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各地方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 第四十条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并同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